柳某接到法院关于其居住房屋被查封并拟执行的立案通知时,整个人陷入了巨大的恐慌。他自2000年就以2.5万元现金购买了这处位于浙江省桐乡市的房屋,虽一直居住至今,却因诸多原因面临失去住所的危机。在朋友的推荐下,柳某找到了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的俞国锋律师。俞国锋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500件,在民商和刑事辩护领域都有丰富经验,还是嘉兴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共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
接受委托后,俞国锋律师清楚本案面临诸多不利条件,时间久远,没有书面合同和转账凭证。但他此前处理过类似的证据链构建案件,有丰富的经验。他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重点开始组织证据。他先找到了双方补签的房屋转让协议,这是证明房屋买卖关系的重要依据。接着,他到社区居委会开具居住证明,还找邻居提供证人证言,证明柳某在此居住的事实。同时,收集装修、家电购买、通信、电视等生活凭证,进一步佐证柳某对房屋的合法占有。
为了证明购房资金来源,俞国锋律师找到了柳某原单位破产安置费凭证。此外,他还找到了证人证明柳某多次催促原房主王X办理过户,说明未过户并非柳某自身原因。通过这些证据,俞国锋律师成功构建了一个严密的证据链,还原了2000年口头买卖、交付、居住、装修、催促过户等完整事实链条。
在法庭上,面对被告关于“伪造协议”“借用房屋”等质疑,俞国锋律师凭借严密的证据链和专业的法律知识进行了有力驳斥。他精准地运用法律条文,将每一个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都清晰地呈现给法庭。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柳某在查封前已合法占有房屋,已支付全部价款,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权利足以排除执行。法院判决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查封。
俞国锋律师在这个案件中,面对复杂的情况和不利条件,通过系统组织间接证据,成功证明了房屋买卖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体现了他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精准运用法律、构建证据链的卓越专业能力。他曾被评为“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桐乡市直机关优秀共产党员”“桐乡市直机关优秀党务工作者”等,这些荣誉也是对他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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