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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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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6 · 173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童彬超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3年
律所: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1201310549861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32286904
代表案例:53个
律师优势:丰富的专业经验;专注于刑事业务及银行金融业务,以团队化方式办理案件和项目,所代理的多起刑事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撤案、减轻处罚等有利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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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讲述了张XX与中国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张XX称公司拖欠其垫付的工人工资,双方各执一词。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的童彬超律师作为张XX委托代理人参与此案,最终法院认定合同无效,按折价补偿处理,判决公司支付张XX工程款及利息。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真相

张XX接到立案通知时,心中满是焦虑与期待。他作为山东XX项目部管道安装工程的承包人,与中国XX公司的纠纷已持续许久。此次立案,让他看到了讨回工程款的希望。他委托了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的童彬超律师为其代理此案。童彬超律师执业13年,是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法律实务导师,在刑事及金融保险业务领域经验丰富。

在庭审中,张XX主张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人工资,自己为保证工程顺利施工垫付了大量费用。公司则辩称双方是关于人工、材料等所有费用的承包协议,应按合同单价进行结算。童彬超律师此前处理过不少类似的合同纠纷案件,他深知证据的重要性。在诉讼过程中,张XX提供了中核二三公司山东XX项目部管道队人员考勤表、自制的工资表、借据以及与公司人员的短信记录等证据,但公司均不认可。

童彬超律师仔细分析这些证据,发现虽然考勤表和工资表能反映施工人员的出勤和工资情况,但公司以与工程款无关联性为由不认可。借据能证明张XX垫付工资的事实,但公司同样不认可。短信记录虽能证明拖欠工程款的事实,但公司对其真实性和关联性也予以否认。

同时,公司提交了完成工程量费用明细表等证据,称已支付大部分工程款,还扣除了领用焊材、气体等费用和罚款。童彬超律师对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了细致的质证。对于公司所称的罚款,因公司未提供证据,童彬超律师指出不应认定。对于领用焊材、气体的价款,因公司无法提供完整票据,这部分价款无法确定。

双方均申请了鉴定,但由于提供资料不全,鉴定申请被退案处理。童彬超律师深知这对案件走向有重要影响,他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法院阐述张XX的主张。他指出,虽然合同约定的是暂定价格,但包含了员工薪酬,公司支付的工人工资是支付工程款的一种形式。而张XX主张公司口头答复按成本结算,因无证据证明,难以认定。

最终,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按折价补偿方式处理。工程造价按公司认可的为准,扣除已付款和工作服费用后,判决公司支付张XX工程款500526.79元及逾期利息。童彬超律师在整个案件中,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准确把握证据和法律适用,为张XX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他作为浙江省优秀刑辩律师,在此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同样展现出了卓越的能力,用专业守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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