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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欢律师:工人工地受伤索赔,最终仅一家公司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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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6 · 1268人看过
导读:张XX在工地干活从脚手架上跌落摔伤,本想着让几个被告一起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可最终却只有一家公司担责,其他被告都不用负责,这结果实在让人意想不到。
刘欢律师:工人工地受伤索赔,最终仅一家公司担责

案件的基本事实

2020年,泗县某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该集团把工程三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分包给了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同年4月27日,张XX经人介绍进入该工地从事内墙粉刷工作,他与刘X协商好每天工资240元。5月5日下午13时左右,张XX和工友干活时从脚手架上跌落受伤,被送往泗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L1、L2椎体压缩性骨折,刘X垫付了他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等费用。张XX受伤后向被告反映情况,被告曾表示愿意赔偿,可后来再协商赔偿事宜时,几个被告却互相推诿。

双方的诉求和各自理由

原告张XX请求依法确认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刘X对他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理由是他在工地受伤,且几个被告存在工程分包等关系。

被告刘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抗辩,刘X与张XX之间没有劳务关系,刘X只是负责带班,不是包工头或老板,日常工作安排、工人工资多少、需要多少人务工都是别人说了算,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应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原告对刘X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法院查明,新余XX作为工程分包方,将工程转包给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高X施工,高X安排刘X招用张XX进行作业。虽然新余XX辩解张XX受伤地点并非在其分包的三标段,但高X安排刘X在三标段(1-6号楼)内粉工程中做带班,张XX系刘X班组成员,按刘X安排施工,作业出界与否与承担主体责任无关。另外,中国XX集团系将工程分包给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新余XX和宿州市某公司,不存在违法分包情形;案外人高X未安排刘X负责宿州市某公司转包的一、二标段工作,仅安排刘X负责三标段(1-6号楼)做内粉工程。还有,张XX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

法院的认定逻辑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等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所以,新余XX作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方,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高X,高X招用的张XX在施工中受伤,新余XX应当对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而中国XX集团不存在违法分包情形,宿州市某公司未安排刘X负责其转包标段工作,刘X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所以他们都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关于工伤保险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劳动者需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法院才受理工伤保险待遇争议,张XX未提供工伤认定,其要求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判决结果

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这个案子由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的刘欢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工人在工地受伤后索赔,一定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这是主张工伤保险赔偿的关键。同时,在涉及工程分包的情况下,要搞清楚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明确责任方。对于用工单位来说,要合法合规进行工程转包,避免因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而承担责任。

结尾

在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原本以为多个被告都要承担责任,最终却只有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担责,这样的结果既在意料之外,又在法律规定之中。刘欢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700件,在民商事领域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正是多年的执业积累,让他在本案中精准地找到了关键突破口,通过有力的抗辩,成功为被告刘X免除了责任。他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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