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2017年5月19日,烟台电梯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与烟台衣服饰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签订《设备安装运输合同》,约定公司为公司安装调试电梯,合同总价款51000元,还明确了款项支付方式、验收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约履行电梯安装义务,其中一台型号为LTW800/1.0-VF的电梯于2017年10月31日经烟台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检验合格。然而,公司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尚欠19000元未付。2018年7月16日,公司出具《委托付款证明》,委托烟台XX山老年福利服务中心(简称“服务中心”)代其向公司支付剩余款项19000元,但该款项始终未实际支付。
双方诉求和各自理由
公司要求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19000元、违约金5100元及律师费7000元,并要求服务中心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公司则以电梯未经验收合格为由拒绝支付,还主张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服务中心未作出付款的意思表示。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法院查明,涉案电梯未能验收的原因系电梯使用地点不当或购买电梯型号不当导致,并非公司故意不履行合同义务所致。公司曾出具《委托付款证明》,作出了同意支付剩余价款的意思表示。公司已提交委托合同及支付凭证,证明律师费数额合理。公司的诉讼时效期间自2018年7月16日公司出具《委托付款证明》开始计算,2021年7月7日公司向XX公司主张权利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法院的认定逻辑
关于付款条件,由于电梯未能验收非公司过错,且公司有同意支付剩余价款的表示,所以付款条件已成就。关于违约金,公司逾期未支付全部合同价款,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关于律师费,合同明确约定因争议诉至法院所产生的律师费由败诉方负责,且公司提交的证据能证明律师费数额合理。关于诉讼时效,因公司主张权利导致时效中断,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关于服务中心的责任,其未作出付款意思表示,不构成债务加入,不应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最终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公司安装费、运费19000元,违约金5100元,律师费7000元,驳回公司对服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由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的衣超律师代理。衣超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具备中国执业律师资格,精通中英文双语工作。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在复杂商事争议领域表现突出。
法律建议
在商业合作中,签订合同一定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付款方式、验收标准、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当遇到对方违约时,要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合同、验收报告、付款凭证等,以便在需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避免因时效问题导致权益受损。
在这起电梯安装合同纠纷中,衣超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当事人成功追回了拖欠的安装费、运费,并获得了违约金和律师费的支持。他深入研究合同条款,准确把握案件争议焦点,有效收集和运用证据,制定合理诉讼策略,最终赢得了官司。执业多年来,他承办过众多类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能够精准地找到案件的关键突破口。正是这种专业和执着,让他在处理复杂的商事纠纷时格外从容,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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