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X与周X是母子关系,孙X与周X于2014年7月2日登记结婚。2015年,孙X与周X购房时,赵X支付了首付款及契税311360元;同年孙X注册成立鲜果铺,赵X又支付了转让费、房租、装修费及进货费等合计952508元。赵X认为这些款项都是出借给二人的借款,于是要求孙X与周X共同返还。但孙X却不这么认为,她辩称赵X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案涉款项并非借款。而且赵X与周X系母子关系,周X在离婚诉讼期间的自认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自认,同时店铺系家庭共同经营,赵X的出资属投资行为,并非借款。周X在一审中认可借款事实,但二审未到庭。
本案存在以下几个核心争议点:
1.是否存在借贷合意: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具备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两个核心要件。赵X虽提交了款项支付凭证,但未提供借条等直接证据证明与孙X、周X存在借贷合意。赵X与周X系母子关系,且案件发生在周X与孙X离婚诉讼期间,周X的自认因涉及损害孙X的诉讼权利,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自认,不能免除赵X的举证责任。法院最终认定,赵X未能充分证明与孙X、周X存在借贷合意。
2.购房款的性质:赵X作为周X母亲,在子女购房期间提供资金支持,在无借贷合意相关证据的情况下,结合亲属间的特殊关系,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无法认定该款项为借款。所以法院认为该购房款不属于借款。
3.店铺相关款项的性质:案涉店铺成立于孙X与周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赵X作为家庭成员,其出资行为符合家庭共同经营的日常情形,应认定为投资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出资为借款,且投资款具体金额缺乏充分证据佐证,故法院对赵X要求返还该部分款项的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赵X的上诉请求,维持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即驳回赵X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15924元,由上诉人赵X负担。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涉及金钱往来时,尤其是和亲属之间,一定要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比如借钱给别人,哪怕是自己的子女,也要写借条,明确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时间等关键信息。这样在发生纠纷时,才能有足够的证据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在进行投资等行为时,也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据,避免日后出现争议。
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中,法院最终驳回了赵X的上诉请求,认定赵X未能充分证明借款事实。这起案件提醒人们在处理金钱关系时要谨慎。李丹律师在这起上诉案件中,凭借自己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孙X提供了有力的辩护。李丹律师自201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6年,承办过超800起案件,其中婚姻家事、建设工程、民商事疑难案件等领域经验丰富。北京大学法学专业的学习经历,为他打下了扎实的理论基础。正是这些积累,让他在本案中准确把握了争议焦点,帮助孙X取得了良好的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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