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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晟律师经手:他被诉劳务赔偿,最终成功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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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5 · 160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晟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72人 执业7年
律所: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528201910089234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699343916
代表案例:19个
律师优势: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在读,十余年大型国企工作经验,大型工程项目经验。对工程技术、工厂运行维护、安全生产等领域经验丰富。同时具备深厚法律理论功底。深入研究公司类、合同类、非诉类法律业务,能够为企业和个人客户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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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多人共同提供劳务的场景里,一旦有人受伤,责任该如何划分?劳务关系又该如何认定?这在法律纠纷中往往是焦点问题。接下来要讲的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就充满了争议。
刘晟律师经手:他被诉劳务赔偿,最终成功免责

案件事实背景

2024年5月,蒋XX通过他人联系朱XX、陈XX及其他工友为其翻修位于24团7连的蔬菜大棚,约定按65元/米计算报酬。5月24日,朱XX在搭建大棚过程中,因水泥柱子断裂从高处摔下受伤。受伤后,朱XX先后在第二某某医院、巴音郭楞某某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腰椎骨折(L2、3)等多处损伤。11月30日,经司法鉴定,朱XX腰2、3椎体压缩性骨折系案涉意外事故所致,伤残等级为九级,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事故发生后,蒋XX通过陈XX向朱XX支付了6000元医疗费。蒋XX向陈XX支付大棚翻修款后,陈XX仅代收款项并转给案外人谭某某,由谭某某根据工天向各工友分配报酬,陈XX未从中获利。然而,朱XX后续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将蒋XX、陈XX一并诉至新疆生产建设兵X焉耆垦区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338874.16元。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1.陈XX与朱XX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

朱XX主张受雇于蒋XX和陈XX从事蔬菜大棚搭建工作。

法院查明,陈XX与朱XX均受蒋XX雇佣,共同为蒋XX提供大棚翻修劳务。陈XX仅代收报酬并转交分配,未从中获利,也未对朱XX实施指挥、监督行为。

法院最终认定,二者系工友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2.朱XX受伤的责任应如何划分

朱XX认为因被告提供的水泥柱子断裂致使其从高处摔下受伤,二被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水泥柱子系蒋XX提供,施工安排、现场监督均由蒋XX负责,陈XX与朱XX同为劳务提供者,对劳动条件的提供无任何责任。朱XX受伤系柱子断裂及自身未充分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所致。

法院最终认定,陈XX对事故发生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朱XX主张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

朱XX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338874.16元。

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核算。

法院最终判决蒋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朱XX各项经济损失222258元(扣除已支付的6000元),驳回朱XX对蒋XX的其他诉讼请求以及对陈XX的全部诉讼请求。

整体判决结果

经法院审理,完全采纳刘晟律师团队代理意见,作出生效判决:

1.蒋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朱XX各项经济损失222258元(扣除已支付的6000元);

2.驳回朱XX对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3.驳回朱XX对陈XX的全部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92元,由朱XX承担1061元,蒋XX承担2131元。成功为委托人陈XX免除全部赔偿责任。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多人共同提供劳务的情况下,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至关重要。如果你只是代收转付报酬,没有从中获利,也没有对其他工友进行指挥监督,一定要保留好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的身份。一旦遇到类似的纠纷,要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精准的答辩和充分的举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尾

在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刘晟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委托人陈XX免除了全部赔偿责任。刘晟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拥有工学与法学交叉学科背景,本科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华东),还在西北政法大学攻读在职研究生,这种复合型的专业背景让他在处理此类复杂案件时游刃有余。在本案中,他精准定位案件核心,高效厘清法律关系,清晰论证无过错属性,专业把控诉讼流程,最终帮助委托人规避了大额赔偿风险。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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