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未成年人聚众斗殴案
2023年7月18日1时许,沈XX与沈XX酒后发生口角,相约在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西某某街道福某某路“如某某酒店”附近打架。沈XX陆续邀约马XX、邹XX、杨XX等人到场,沈XX则邀约了杨XX、何某某、被告人罗XX、任XX等人。双方人员聚集后,因杨XX等人挑衅,沈XX再次邀约何某某、任XX返回现场。看到沈XX邀约的人员携带刀具,杨XX、马XX等人害怕离开。3时许,杨XX、何某某、罗XX等十余人追赶并围住杨XX,对其实施殴打,杨XX持刀砍伤杨XX头部,何某某持刀砍伤杨XX左肩部,罗XX对杨XX拳打脚踢。经鉴定,杨XX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罗XX经民警电话通知,于2023年8月24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且已支付杨XX人身损害赔偿3000元。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如何准确认定被告人罗XX的犯罪地位和量刑情节。
法院查明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等相关证据,证实罗XX作为积极参加者,与同行持械人员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一级。
双方各自主张:公诉机关认为罗XX构成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可根据认罪认罚等情况调整量刑建议或适用缓刑。田百川律师提出,罗XX作案时系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辨别是非、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较弱,且系因缺乏监管、受朋友邀约参与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罗XX跟随他人参与斗殴,仅对被害人实施拳打脚踢,未使用刀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罗XX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认罪认罚,态度良好;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弥补了被害人的伤害,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信了田百川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罗XX符合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最终判决被告人罗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件二:未成年人盗窃案
2023年8、9月期间,被告人赵XX先后至丽江市古城区、玉某某县多个小区,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电瓶。2023年9月14日14时40分许,赵XX在锦某某国际小区南区地下停车场使用螺丝刀准备拆卸一辆电动车电瓶时,被小区保安发现并控制,后被出警民警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公诉机关查明,赵XX销赃所得共计人民币5690元左右,其作案时系未成年人,最后一次盗窃行为系犯罪未遂。案发后,赵XX家属代为赔偿全部被害人损失,取得所有被害人谅解;案件审理过程中,赵XX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000元,并预交罚金2000元。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结合被告人的年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查明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接处警登记表、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谅解书、收条等相关证据,证实赵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
双方各自主张: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可根据退赃等情况调整量刑或适用缓刑。田百川律师提出,赵XX作案时系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辨别是非能力较弱,且案发时处于抑郁治疗期,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赵XX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所有被害人谅解,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预交罚金,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最后一次盗窃行为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纳了田百川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赵XX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最终判决被告人赵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依法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2000元上缴国库。
法律建议
这两个案子给我们普通人提了个醒。首先,家长和学校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和教育,关注他们的心理和行为变化,及时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法治观念。其次,未成年人自身也要增强法律意识,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如果不小心犯错了,要主动认错,积极赔偿损失,争取从轻处理。
结尾
这两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院最终都在依法惩处犯罪的同时,充分考虑了未成年人的特殊性,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田百川律师在这两起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毕业于国家法官学院,拥有中国政法大学学士学位,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在处理复杂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派上了大用场。从业以来,他办理过各类民事、刑事案件百余起,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这两起案件中精准把握争议焦点,为被告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
这就是这两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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