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以涉嫌员工伪造公章刑事犯罪为由,要求驳回起诉或中止审理。执业六年的黄蓉律师深知此类案件中,准确界定员工行为性质和区分刑民法律关系对案件走向的决定性作用。她凭借承办逾千件案件的经验,敏锐地抓住了案件的核心要点。
黄蓉律师接案后,迅速展开行动。有着丰富民商事纠纷处理经验的她,第一时间收集【第三人A】的身份证明、双方业务对接记录、发货签收记录等证据。在过去处理众多合同纠纷案件中,黄蓉律师养成了重视证据收集的习惯,她清楚这些证据对于证明【第三人A】的职务行为至关重要。通过这些证据,她成功举证证明【第三人A】作为被告厂长,其与原告的业务接洽行为系职务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就其员工的职务行为承担付款责任,从而锁定了赔偿责任主体。
面对被告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的抗辩,黄蓉律师与法院进行了多轮沟通。她向法院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员工伪造公章与本案买卖合同纠纷非同一法律关系,刑事犯罪不影响本案民事责任的认定。有着深厚实务积淀的黄蓉律师,在以往类似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应对经验,她补充理由道,公安机关讯问笔录显示【第三人A】虽私刻公章但未实际使用,且被告在知晓公章事件后,仍多次向原告支付货款,未对原告主张的欠款金额提出异议,应认定其对欠款事实及金额予以认可。最终,法院采纳了黄蓉律师的意见,决定继续审理本案,避免了委托人的民事权益因刑事程序而拖延实现。
为了证明原告已按约交货以及双方对欠款金额进行对账且被告予以认可的事实,黄蓉律师收集了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出库码单、增值税发票、微信对账记录、被告付款记录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在处理大量民商事诉讼案件中,黄蓉律师深知证据链的完整性对于胜诉的重要性。她通过这些证据,有力地反驳了被告“未收到货物”的抗辩,使得法院对原告主张的欠款金额予以全部认定。
最后,黄蓉律师依据买卖合同相关法律规定,主张被告支付欠付货款的逾期利息,明确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起算时间为起诉之日。凭借在企业间合同纠纷处理方面的系统经验,黄蓉律师的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A】支付【原告A】货款九十余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切实维护了原告的合法债权。黄蓉律师在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素养,为委托人赢得了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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