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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阶段穿透调查,律师助力实现胜诉判决全额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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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5 · 1204人看过
导读:执行阶段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这一情况对胜诉方来说无疑是巨大的打击,意味着辛苦赢得的判决可能无法落地变现。那么,这种情况下,如何将“执行不能”转化为“全额回款”呢?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的王彦栋律师代理的一起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案例,给出了实战结论。
执行阶段穿透调查,律师助力实现胜诉判决全额回款

原告某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某实业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出现了棘手的状况——被执行人某实业公司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时,王彦栋律师接受了原告某建设工程公司的委托。

王彦栋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行动。他通过调查令调取工商档案及银行流水,发现了关键线索:被执行人原始股东存在虚假出资的情况,而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虚假验资报告。基于此,王彦栋律师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追加原始股东及会计师事务所为被执行人,让他们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提出了抗辩理由,他们认为自己在经营过程中已经尽力,原始股东的出资情况与当前的执行问题并无直接关联,而且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是符合当时情况的,不应该承担责任。

王彦栋律师则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引用法规: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股东出资的责任和义务。

2.分点论证:

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法定的资本要素。原始股东虚假出资,导致公司资本不实,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责任不可推卸: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为股东的虚假出资提供了便利,其行为违反了相关的职业规范和法律规定,不能以所谓的“符合当时情况”来逃避责任。

违法事实认定:原始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属于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行为,直接影响了公司的偿债能力,对债权人的权益造成了损害。

3.最终法律结论:股东虚假出资构成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系列行为导致了公司无法正常履行债务,构成了对债权人权益的侵害,原告有权要求追加相关责任主体为被执行人。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王彦栋律师的意见。法院认定原始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案件全额执行完毕,原告的债权全部实现。同时,法院驳回了公司其他不合理的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企业经营和法律执行领域,存在一些常见的错误认知。很多企业认为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股东的出资情况可以随意处理,甚至存在虚假出资的侥幸心理,同时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也可能为了利益出具虚假验资报告。

本案确立了重要的裁判规则:股东的出资必须真实合法,会计师事务所要对验资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一旦出现虚假出资和验资不实的情况,相关责任主体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对用人单位来说是一个警示,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股东出资行为,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否则,一旦出现纠纷,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对于劳动者和债权人来说,当遇到类似情况时,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

王彦栋律师在该类案件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他通过调查令调取工商档案和银行流水等关键证据,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在法律定性上,准确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股东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在庭审策略上,采取以诉促执的策略,同步推进执行与追责诉讼,最终迫使被执行人及股东主动和解,实现了胜诉判决的全额回款。700元不是小事,它定义了一份合同是公平还是欺凌;在这个案例中,胜诉判决的全额回款,定义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彰显了律师专业能力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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