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2023年8、9月期间,未成年人赵XX先后到丽江市古城区、玉某某县多个小区,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电瓶。他在古城区民某某家园、玉某某县尚某某国际小区、古城区西某某街道锦某某国际小区等地,疯狂作案。最后一次,也就是2023年9月14日14时40分许,他在锦某某国际小区南区地下停车场,用螺丝刀准备拆卸电动车电瓶时,被小区保安发现并控制,随后被民警带走调查。
双方的诉求和各自理由
公诉机关认为,赵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其销赃所得共计人民币5690元左右,作案时系未成年人,最后一次盗窃行为系犯罪未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可根据退赃等情况调整量刑或适用缓刑。
田百川律师作为赵XX的辩护人,认为赵XX作案时系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辨别是非能力较弱,且案发时处于抑郁治疗期,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所有被害人谅解,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预交罚金,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最后一次盗窃行为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法院查明,赵XX高中就读期间因学习压力过大、与家庭沟通不畅出现抑郁症状,案发时处于治疗期,受外界不良信息影响实施作案。案发后,赵XX家属代为赔偿全部被害人损失,取得所有被害人谅解。案件审理过程中,赵XX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000元,并预交罚金2000元。这些事实有接处警登记表、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谅解书、收条等相关证据证实。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赵XX作案时是未成年人,身心发育还不成熟,辨别是非的能力比较弱,而且当时处于抑郁治疗期,主观上的恶性相对较小。他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属于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态度很好。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获得了所有被害人的谅解,还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预交罚金,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最后一次盗窃是犯罪未遂,根据法律规定,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所以,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对他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是合理的。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赵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依法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2000元上缴国库。
本案由云南泰联律师事务所的田百川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往往和家庭、心理等因素有关。家长要多关注孩子的心理状态,及时沟通,给予关爱和引导。孩子自身也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遇到问题要及时和家人、老师沟通。如果不幸陷入法律纠纷,要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争取从轻处理。
结尾
这个案子中,法院既依法惩治了赵XX的犯罪行为,又考虑到他是未成年人,给予了他改过自新的机会,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田百川律师在这个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凭借中国政法大学学士学位和国家法官学院本科学历打下的深厚法学功底,在处理这个复杂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格外从容。执业的这些年里,他办理过百余起各类民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正是因为有这样的积累,他才能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精准挖掘辩护亮点,为赵XX争取到了缓刑的判决。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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