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茂峥毕业于山东大学,现任山东英和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他秉持“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质性解决问题”的执业理念,以专业、严谨、务实、尽责的办案风格深受当事人信赖。他的这些理念和经验,在他经办的几起典型案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在一起挪用资金案中,公安机关指控当事人张X在管理A公司期间,挪用公司资金一千多万元归个人或其控制的公司使用,超过3个月未还或用于经营活动,涉嫌挪用资金罪,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刘茂峥担任张X的辩护人后,全面阅卷、梳理银行流水、核对每笔资金走向。凭借他在刑事领域的专业经验和对证据的敏锐洞察力,他发现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涉案款项具有“挪用”性质,大量资金用于公司经营、往来流转,并非个人占有、使用,关键事实未查清,证据链条无法闭合。刘茂峥据此向检察机关提交专业书面辩护意见,明确提出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对张X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采纳了刘茂峥的辩护意见,对张X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结果保住了当事人的名誉、工作与自由,充分体现了刘茂峥在经济犯罪辩护中的专业能力。正如他常说的,要在每一起案件中穷尽法律救济路径,全力为当事人争取自由、尊严与合法权益,在这起案件中,他通过精细化辩护,做到了这一点。
在公职人员张X涉受贿、洗钱双罪并罚的案件中,张X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财物132.5万元,并为掩饰赃款来源将其转移,公诉机关指控其同时构成受贿罪、洗钱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案发前,张X已退还部分赃款,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剩余赃款。一审阶段,刘茂峥提出张X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案发前主动退还大部分赃款、对洗钱罪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张X不服追缴金额部分提起上诉,刘茂峥继续代理二审,提出已退还的78万元不应再纳入追缴范围。二审法院虽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表示待一审法院执行时依法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追缴对象和方式。一审、二审法院均全面采纳了刘茂峥关于量刑从轻、从宽的辩护意见,最终张X获得了最轻可执行刑期。刘茂峥在这起案件中,不纠结定性抗辩,全力聚焦自首、坦白、退赃、认罪认罚四大从轻情节,使法院完全采纳辩护观点,体现了他精准的辩护策略和对法律的精准运用。他始终坚持以专业立身,以证据说话,以结果负责,在这起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优的量刑结果。
还有一起单位行贿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B公司、C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张X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赠送财物折合2134万余元,构成单位行贿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刘茂峥接受委托后,全面阅卷、梳理案情,提出张X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主动供述部分未掌握事实、积极配合退缴不正当收益、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等辩护意见,建议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完全采纳了他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张X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在这起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的案件中,刘茂峥通过深挖坦白、悔罪、退赃情节,专业论证社区矫正条件,采取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务实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缓刑,保障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这也再次证明了他在职务犯罪辩护中的专业水平和对当事人权益的全力维护。
刘茂峥律师在这些案件中,通过对不同案件的精准分析和专业辩护,充分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深厚功底和对当事人权益的高度负责。在处理复杂的刑事案件时,他能够准确判断法律关系,抓住关键情节,运用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他的执业理念贯穿于每一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为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争取到了最大的权益,也为同类案件的辩护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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