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1日,李XX开始在建筑公司承建的西藏康马县XX项目从事平地机驾驶工作。同年11月4日,李XX在工地为平地机加油时不慎摔伤,因伤情初期未明显显现,于11月7日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左侧多根肋骨骨折。市人社局经调查后认定李XX所受伤害为工伤,但建筑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以“缺乏直接目击证人及现场记录”为由,判决撤销市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面对这一不利局面,李XX委托卓玛等律师提起上诉。卓玛在二审中采取了一系列专业策略。首先是证据补强,她提交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建筑公司知晓并认可工伤事实,而且证人杨XX(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亲属)的一审证言存在矛盾,其客观性存疑。
接着,卓玛进行法律适用方面的论证,她援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指出建筑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李XX受伤非因工作原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同时,卓玛还结合医学常识及务工人员实际情况,说明李XX因内伤延后就医的合理性,并强调仲裁裁决已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程序合法。
卓玛凭借在法律领域多年的深耕和专业能力,将这些策略清晰地呈现在法庭上。她以严谨的逻辑和充分的论据,为李XX的工伤认定进行了有力辩护。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卓玛的代理意见,认为XX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建筑公司未完成举证义务。(2025)藏XX行终XX号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建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卓玛在执业6年中,以其专业能力和负责的态度,成功为劳动者在工伤认定维权案件中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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