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呈现出复杂的法律争议。被上诉人张XX与原审被告闻XX原系朋友,2017年4月11日,闻XX向张XX出具《还款计划书》,确认尚欠借款本金2775000元,月利率为6%。2017年5月6日,案外人宁波XX公司与各方签订《债权债务确认书》,XX公司为闻XX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然而,XX公司在2019年办理了注销登记,股东闻XX对自己的股东身份及公司担保效力提出异议,引发了这场上诉纠纷。
张XX委托了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的汪家道律师代理此案。汪家道律师拥有20年的法律服务经验,自2006年以来累计承办非诉与诉讼案件已逾810件,尤其在建筑工程、公司法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他曾担任二十余家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还获得过“浙江省优秀企业法律顾问”荣誉称号。
在一审中,汪家道律师为了证明张XX与闻XX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向法院提供了《还款计划书》《债权债务确认书》《民事裁定书》等证据。他指出,根据这些证据,应确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闻XX至今尚欠张XX借款本金2775000元。对于闻XX提出的已与张XX达成一致将债务一并清偿的抗辩,汪家道律师认为闻XX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应采信。同时,关于借款利息,双方约定的月息6%未超过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规定上限,应予以支持。
对于闻XX是否需要对上述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问题,汪家道律师认为,XX公司清算时,清算组未将公司解散事宜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张XX,该清算程序违法。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可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闻XX作为持有公司20%股份的股东,应就闻XX对张XX所负债务按20%的比例范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审法院采纳了汪家道律师的部分观点,判决闻XX归还张XX借款本金2775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闻XX对上述债务的20%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然而,闻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在二审中,汪家道律师继续为张XX维护权益。闻XX提供了鄞州银行网上银行的交易凭证,试图证明《债权债务确认书》载明的款项时间有误。汪家道律师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且债权债务确认书载明的金额与实际相符。最终,二审法院认为,XX公司的担保行为未经股东会决议,应属无效。但XX公司对担保合同无效也有过错,应承担闻XX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赔偿责任。闻XX作为持有公司20%股份的股东,应按出资比例对XX公司应承担的闻XX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承担民事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中关于闻XX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部分,撤销了关于闻XX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部分,改判闻XX对闻XX应承担的债务在闻XX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20%承担民事责任。
汪家道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法律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为当事人张XX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合法权益。他对证据的精准把握和对法律条文的深入理解,为案件的胜诉起到了关键作用。在未来的执业生涯中,相信汪家道律师将继续以专业、尽责、创新的态度,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