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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改判裁定里的专业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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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4 · 149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朱康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7年 职务:合伙人
律所:上海汉盛(石河子)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590201910094864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
咨询电话:18009933990
代表案例:14个
律师优势: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本人深耕于公司、行政单位法律顾问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尤为专精于涉及公司及行政单位所涉及的关联案件,如各类合同纠纷、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案件(占比约70%),同时在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事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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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朱康律师近三年在多领域成果显著,二审改判1件,维持原判2件,一审胜诉5件,原告撤诉胜诉1件,反诉大比例胜诉1件。
一份改判裁定里的专业较量

“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XXXX)兵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上诉人XX公司给付被上诉人ZX承揽费用XX元。”这份判决书背后,是朱康律师在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凭借专业能力实现的改判

接案时,朱康律师初步判断一审在事实认定上可能存在错误。他仔细研究案件,发现一审判决对合同内/外工程量区分不清,鉴定意见采信存在问题,鉴定费承担也不合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合同双方应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工程量和费用的认定需有明确依据。

证据收集方面,难点在于确定合同外工程量。被上诉人自行制作且未经上诉人确认的清单成为关键争议点。朱康律师深入研究鉴定意见,多次与鉴定机构沟通,要求其明确各项工程的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鉴定意见应具有科学性和客观性,需对不确定项作出合理判断。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鉴定意见第二、三项是否系合同外增加工作量以及鉴定费应如何分担。朱康律师紧扣法律规定,指出一审判决从合同目的和举证责任认定合同外工程量存在错误。他依据相关法律条文,说明鉴定费应由提出鉴定且鉴定依据不充分的被上诉人承担。

在二审环节,朱康律师扭转了局面。他协助法院厘清不确定项工程属性,推动鉴定机构出具补充意见。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有力的证据支持,成功将一审判决的承揽费大幅改判减额。朱康律师凭借土木工程+法律复合背景,精准把握建设工程全流程法律风险,在这起案件中充分展现了专业实力,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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