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薛XX、被告冉某某与第三人邵某某从2019年开始合伙,一起经营烘干厂以及农作物的种植、购销、仓储等业务。不过,他们没签书面合伙协议。2022年12月20日,三人在《站台余货明细表》上签字,确认“余货总共2685吨,现挂账冉某某名下”。到了2025年1月,原告薛XX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把被告冉某某告上了法院。
双方的诉求和各自理由
原告薛XX称,案涉的2685吨玉米出货价是2600元/吨,按照他的计算方式,自己应得净额XXX元。被告冉某某把这些玉米以个人名义售卖后,却没分配货款,侵害了他的合伙权益,所以要求被告支付应得合伙所得XXX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XXX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21日按LPR计算到实际付清之日止,还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后来,原告撤回了关于保全费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法院审理发现,原告仅提交了《站台余货明细表》,这张表只是写了货物“挂账冉某某名下”,既没明确款项性质,也没说明分配方式和出货价,根本没法直接证明被告负有支付义务。而且,结合另案询问笔录,这个“挂账”其实是合伙内部的对账方式,案涉货物实际上是给被告的分红,并非待分配的合伙财产。另外,原告曾作为某农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就《站台余货明细表》中部分货物(1987吨)起诉案外公司,主张该部分货物归公司所有,结果败诉了。现在又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把包含这1987吨货物在内的2685吨货物主张为合伙财产要求分配,前后说法矛盾,存在滥用诉权的嫌疑。还有,三合伙人在合伙经营期间有大量收支往来,到现在都没进行合伙清算,也没通过诉讼解决合伙合同纠纷。
法院的认定逻辑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在这个案子里,三合伙人从2019年起长期合伙经营,至今没进行合伙清算,也没终止合伙合同。其次,原告提交的证据没办法证实案涉货物按他主张的计算方式所得款项就是合伙利润,他的诉讼请求本质上是对合伙财产的分割,而不是利润分配。所以,原告在合伙未清算的情况下径直主张分割财产,于法无据。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被告方的全部抗辩意见,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这个案子由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的丁婷律师代理。
从这个案子能看出,合伙做生意,签合同、清算这些环节都很重要。朋友们要是和别人合伙,一定要签好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合伙结束后,及时进行清算,确定利润和财产分配,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别像这个案子里的原告,没清算就想分财产,最后竹篮打水一场空。
在这起合伙合同纠纷中,丁婷律师展现出了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专业的办案能力。她在行政执法单位工作过7年,实习加执业从事法律相关行业12年,独特的职业轨迹让她能精准把握行政监管与司法实践的双重维度。执业的这些年里,她办过百余件案子,经验十分丰富。在这个案子中,她精准定位争议核心,制定了有效的抗辩策略,深挖证据关联,有力反驳了原告诉请,还精准适用法律规定,明确了法律适用边界。正是因为她的专业和严谨,才成功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避免了被告承担不当付款责任,维护了合伙经营的法律秩序。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