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少夫妻因为性格不合、家庭矛盾等各种原因,最终决定分道扬镳,开启新的生活。在这种情况下,双方自愿离婚,想着赶紧办理好手续,恢复自由身,很多人就会有这样的疑问:夫妻自愿离婚当天能办理吗?毕竟大家都想尽快处理好这件事,减少彼此的纠缠。接下来就为大家详细解答这个问题。
一、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现在夫妻自愿离婚当天是不能办理好的。因为法律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比如,小张和小李夫妻二人决定自愿离婚,他们在周一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后,从这一天开始计算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在这三十天内,只要有一方反悔,就可以撤回离婚申请。
二、申请离婚登记所需材料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双方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准备好这些材料,才能顺利申请离婚登记。
三、离婚登记的流程
1.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2.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3.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相关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
5.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如果在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反悔撤回了离婚申请,但另一方仍然坚持离婚,这种情况下坚持离婚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比如,小王和小赵在离婚冷静期内,小赵反悔撤回了申请,而小王坚持要离婚,小王就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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