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法经营“笑气”案件中,证据方面看似铁板钉钉。有检验报告,三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证人证言,都明确证实了非法经营“笑气”的事实,同时还有审计数据表明了各被告人的出资和销售金额。这种情况下,一般很难找到辩护的突破口。然而,朱建波律师接案后,没有被表面的证据所束缚,而是从法律适用和证据细节等方面寻找非常规的辩护路径。
朱建波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执业第X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余件,其中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百余件,尤其专精于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占比约60%。在本案中,朱建波律师凭借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提出了一系列辩护意见。他指出起诉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认为本案经营物品是否属于“笑气”因证据不足存疑,还提出非法经营涉案数额方面的证据不足,并且主张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罪名判处。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朱建波律师的这些辩护意见虽然未被法院全部采纳,但他在关键时间节点积极履行职责。从介入案件开始,他迅速对案件证据进行梳理和分析,在短时间内就形成了完整的辩护思路。在庭审中,他据理力争,充分阐述自己的观点,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XX、王XX、袁XX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一氧化二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不过,考虑到被告人张XX、袁XX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王XX当庭认罪,且三人均系坦白,张XX、袁XX积极退赃等情节,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张XX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王XX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袁XX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且不得假释。
从朱建波律师介入案件到最终判决,整个过程高效推进。虽然辩护意见未全部被采纳,但他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结果。在这个过程中,朱建波律师凭借自己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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