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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200万合同诈骗案,为何最终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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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2 · 1135人看过
金融诈骗辩护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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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涉案金额高达200余万元的合同诈骗案,当事人却被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这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真相?是证据不足,还是另有隐情?让我们一起走进这起案件,探寻其中的奥秘。
涉案200万合同诈骗案,为何最终不起诉?

案件事实背景

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了《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由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期间,张某以该工地需要脚手架为由,向公司租赁了一批脚手架设备。然而,张某却将这批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者归还其此前所欠其他公司的设备,并未用于约定工程。截至案发,未用于约定工程的脚手架等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后来,张某因故离开工地,撤离时既未清点场地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他处。该公司遂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1.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

法院查明的事实: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发现张某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

双方各自主张:原告(该公司)主张张某将租赁的设备用于其他地方,未用于约定工程,且撤离时未清点告知,具有非法占有故意。被告(张某)辩称自己只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设备进行了不当处置,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信了被告的理由。因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设备都有合理去向,且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2.案件性质属于刑事犯罪还是民事纠纷

法院查明的事实: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问题。

双方各自主张:原告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则认为这是合同履行中的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支持被告的观点。本案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设备使用争议,主要涉及民事责任问题,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

整体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辩护人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复查,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签订合同后,一定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避免出现类似张某这种不当处置设备的情况。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与对方沟通,妥善解决。同时,对于涉及金额较大的合同,建议在签订前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合同条款合法合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尾

这起涉案200余万元的合同诈骗案,最终以检察机关不起诉告终。这一结果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也凸显了准确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的重要性。本案的辩护律师李鉴春,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法学学士。他具有十余年刑侦预审、两年大学法学特聘讲师工作经历,执业十六年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成功办理刑事辩护相关案件300余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和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在本案中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从侦查中捕捉辩点,构建了有力的辩护体系,最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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