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杨XX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杨XX是凯里职业技术学院驾校教练,曾因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23年4月,他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8月19-22日,杨XX与同乡前往广州,将四张银行卡提供给跑分团队过账违法犯罪资金,其中两张涉及电信诈骗案件。贵州农村商业银行卡过账363052.2元,涉诈资金340042.2元;9月17日,他又将银行卡密码提供给他人,该账户过账21900元,涉诈资金6000元,两张卡共计过账384952.2元,涉诈资金346042.2元。
争议焦点一:非法获利金额的认定
法院查明:起诉书指控杨XX非法获利2000元,依据是其2022年8月22日微信4次“零钱提现”,但无其他证据印证,且与同案犯杨XX供述矛盾。
双方主张:公诉机关认为杨XX非法获利2000元;辩护人认为起诉书认定杨XX非法获利4000元证据不足。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杨XX获利2000元证据不足,不予认定,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
争议焦点二:是否构成自首
法院查明:杨XX经公安口头传唤到案,但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双方主张:辩护人认为杨XX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系自首;公诉机关未明确提及此问题。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杨XX不能认定为自首,不采纳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判决杨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000元上缴国库。
案件二:谭XX、卢XX涉嫌诈骗罪
谭XX和卢XX因涉嫌诈骗罪,分别于2023年8月29日和28日被刑事拘留,9月27日被逮捕,2024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8月25-26日,谭XX通过“飞机”软件认识上线,伙同卢XX等人按照上线指示,更换微信资料,冒充领导添加好友,实施诈骗行为。卢XX添加的好友朱XX、严XX添加的好友李XX均因警觉未转账,事后谭XX获利620元,卢XX获利220元。
争议焦点一:谭XX对诈骗金额的责任认定
法院查明:谭XX仅是提供移动设备,其他诈骗行为均是上线通过远程操控完成。
双方主张:辩护人认为谭XX不能认定对诈骗全部金额承担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谭XX以虚构事实的方式参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法院认定:法院综合考虑谭XX在犯罪中的作用,认为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对其从轻处罚。
争议焦点二:卢XX是否构成自首及量刑
法院查明:卢XX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双方主张:辩护人认为卢XX构成自首,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未明确提及自首问题,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卢XX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其在犯罪中的作用、犯罪未遂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律建议
这两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千万不要随意将自己的银行卡、微信等支付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以免卷入违法犯罪活动。其次,如果接到公安机关的传唤,一定要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争取从轻处理。最后,在面对诈骗诱惑时,要保持警觉,及时识破骗局,避免财产损失。
在这两起案件中,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等因素,作出了公正的判决。杨XX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判刑,谭XX和卢XX因诈骗未遂且为从犯获得缓刑。
代理这两个案子的,是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的高永帅律师。他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办案数百余件。法学学士的他,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准确地抓住了案件的关键,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判决。这就是这两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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