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中,上诉人XXXXX有限责任公司在二审时提出诸多上诉理由,这给被上诉人XX公司带来了不小的程序劣势。上诉人声称《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一审法院认定付款条件成就错误,还指出被上诉人再次提起诉讼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系滥用诉权。此外,上诉人强调“背靠背”条款合法有效,且被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发票,其有权拒绝先行支付。同时,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未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应当予以纠正。一审法院虽作出了支持被上诉人的判决,但上诉人的上诉让案件结果充满变数。就在这时,沙璇律师接手了被上诉人XX公司的二审代理工作。
沙璇律师自2021年执业以来,凭借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尤其在建设工程领域有着深入的研究和成功的案例。庭审中,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案涉工程价款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以及工程价款的认定问题。沙璇律师在处理建设工程案件时,擅长精准分析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有力论证。
对于案涉工程价款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问题,沙璇律师指出,首先,前后两案并非基于同一事实,不构成重复诉讼及滥用诉权。前案因审计结果未出具驳回诉讼请求,而本次诉讼是基于上诉人超出结算正常期间未与被上诉人完成结算这一新事实。其次,根据《民法典》规定,上诉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支付条件迟迟未能成就,应视为不正当地阻碍支付条件成就,依法应视为支付条件已成就。最后,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交付建设工程是被上诉人的主要义务,开具发票是附随义务,与上诉人的付款义务不具有对等性,上诉人以此为由主张支付条件不成就缺乏法律依据。
在工程价款的认定方面,对于一审认定的应付款、已付工程价款及各项扣减项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二审中无异议。但上诉人认为一审未将吊装运输费计入甲供材料部分系事实认定错误。沙璇律师强调,就甲供材料部分产生的费用,双方应在施工过程中完成确认或得到双方的事后追认,方能予以扣除。现上诉人主张的该款项既没有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确认凭证,亦没有得到被上诉人的追认,一审未将其计入甲供材料款项予以扣除并无不当。
面对沙璇律师条理清晰、有理有据的论证,上诉人的代理人一时语塞,无法提出有力的反驳意见。最终,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虽然二审判决已下达,但考虑到执行环节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沙璇律师告知当事人,若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及时与她沟通,她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为当事人保留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这一安排为当事人后续的权益保障提供了坚实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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