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面临着工程款难以收回的困境,手中虽有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但被告四川XX公司因账户冻结未按约定支付进度款,多次催讨也毫无结果。20XX年,王XX委托了重庆海力(拉萨)律师事务所的肖康律师代理此案。肖康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民商事、劳动争议领域尤其是公司股权纠纷方面经验丰富,对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问题也有深入了解。肖康律师接手案件后,第一反应就是要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决定第一时间赶赴xx县绒xx村,实地调查案涉项目现场。
肖康律师熟悉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程序规则,深知证据对于此类案件的重要性。在紧张的案件推进过程中,他采取了非常规策略,没有仅仅依赖书面材料,而是亲自前往项目现场收集关键证据。他收集了项目初验合格证明、施工记录、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等,全面还原了案件事实。经调查发现被告公司因自身账户冻结无法按期支付进度款,且在签订协议书后仍未履行付款义务。肖康律师准确把握案件突破口,将诉讼请求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依据协议书主张工程款本金及资金占用损失,另一部分依据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股东蔡X在认缴但未实缴的5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二被告经法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肖康律师向法庭提交了《xx县绒xx村xx产业项目协议书》、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项目现场照片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充分证明了被告公司的付款义务及违约事实。对于股东责任问题,肖康律师详细梳理了被告蔡X的认缴出资情况,主张其认缴出资期限虽未届满,但公司已实际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定情形。然而普通代理可能只是简单围绕协议书主张工程款,容易忽略股东出资责任这一关键问题,而肖康律师的行动为案件争取到了更多的可能性。
20XX年,x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四川XX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款项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付款及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最终判决被告四川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XX支付600,000元劳务费及资金占用损失;驳回原告关于股东蔡X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请。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由被告四川XX公司负担。虽然法院未支持股东蔡X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请,但肖康律师对法律前沿问题的准确把握,为委托人后续执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若后续被告公司仍无法完全履行判决,王XX可依据肖康律师的分析,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再次主张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这一安排为当事人保留了后续维权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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