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先生于2025年2月27日入职这家建设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工资按约定标准发放。收到辞退通知后,缪先生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向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他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恶意辞退产生的损失以及开具离职证明。
2025年4月22日,仲裁委裁决建设公司支付缪先生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但驳回了缪先生的其他仲裁请求。建设公司不服该裁决,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自己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声称缪先生存在简历造假、未按公司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不服从工作安排等情形,不符合录用条件。
危急时刻,缪先生委托了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的朱秀芳律师和陈xx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朱秀芳律师在劳动纠纷领域可是经验丰富,执业以来已经成功处理过上百件劳动纠纷案件。接受委托后,朱律和陈律第一时间与缪先生深入沟通,迅速明确了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某建设公司解除与缪先生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并确定以“驳斥公司解除事由的合法性,主张违法解除成立并维持仲裁裁决”为核心抗辩思路。
随后,他们指导缪先生系统地梳理了劳动合同、《试用期辞退通知书》、工资支付记录、社保参保记录、相关资格证书等关键证据,构建起完整的维权证据链。针对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他们也逐一对应收集反驳证据。
到了庭审阶段,朱律和陈律围绕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结合证据对公司的解除事由进行了一一驳斥。比如,对于“简历造假”,缪先生的工作履历和社保参保单位能相互印证,而且公司在他入职时就知晓其高级工程师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却没提出异议;对于“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这种情况不在《员工确认书》规定的“不符合录用条件”范围内,且从工资支付记录能看出缪先生没有无故缺勤;对于“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公司提交的相关通知及施工计划无法证明送达给了缪先生,也没有得到他的认可。此外,公司在辞退通知里理由模糊,缺乏审慎性。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某建设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解除与缪先生的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驳回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并且要求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缪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通过这个案子,咱们劳动者可要记住,遇到用人单位单方辞退时,一定要注意留存劳动合同、辞退通知书、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要清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承担举证责任的,如果公司解除事由缺乏依据,咱们就可以依法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而用人单位也要明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秉持审慎态度,明确解除事由并留存充分证据,不然就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朱秀芳律师自2017年从宁波大学法学专业毕业后,便踏上了法律之路。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她处理过上百起劳动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正是这些经验的积累,让她在接手本案时,能够迅速找准关键突破口,精准地锁定争议核心,全面梳理证据链条,专业地进行庭审抗辩。深厚的法学功底(得益于宁波大学本科打下的基础)让她在应对本案中复杂的劳动争议问题时格外从容。本案中对证据细节的把控和对法律规定的精准运用,恰恰体现了她专业、负责的工作态度。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