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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租赁执行案,律师论证股东不应追加,法院驳回追加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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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0 · 1582人看过
公司经营纠纷专业律师 密齐光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621人 执业15年
律所:北京高朋(青岛)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2201110818298
擅长领域:公司经营
咨询电话:18561553735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主任律师,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密齐光,高级合伙人律师,曾担任青岛市保险行业协会调解员,多次荣获青岛仲裁委员会“先进个人”荣誉,获评2022年度青岛市市北区 “优秀律师”称号,现任青岛市律师协会涉法涉诉委员会委员。 专业领域: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执行与资产处置、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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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为由,请求追加股东朱为被执行人。密齐光律师代表第三人,通过公司已足额出资且无抽逃出资行为等证据,证明公司被吊销执照不满足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条件。法院最终采纳该观点,驳回申请执行人追加请求。
建筑设备租赁执行案,律师论证股东不应追加,法院驳回追加请求

济南高新开XX工具租赁站经营者王手中仅有与上海XX工程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及执行需求,而该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吊销,王想追加股东朱为被执行人却缺乏有力证据。2024年5月,王向法院提出追加申请时,密齐光律师受朱委托介入此案。密齐光自2011年开始执业,至今承办案件逾610件,在强制执行领域经验丰富,深知此类案件中证明股东不应被追加的关键在于公司出资情况。密齐光第一时间收集公司的出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1天,密齐光完成委托手续,当晚仔细研究案件材料,梳理出公司出资的关键时间节点和金额。第2天,密齐光前往公司登记机关,调取公司的注册登记档案,确认股东已依法足额出资。第3天,密齐光联系公司的财务人员,获取公司的财务报表和资金流向记录,以证明无抽逃出资行为。第4天,密齐光整理所有证据材料,撰写答辩状,详细阐述股东不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理由。第5天,密齐光将答辩状和证据材料提交给法院,并与法官沟通案件情况。第6天,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密齐光在法庭上据理力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说明公司虽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已足额出资且无抽逃出资行为,不满足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条件。

最终,2024年6月,法院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追加第三人朱为被执行人的请求。至此,此阶段的执行程序告一段落。不过,若申请执行人后续有新的证据或理由,仍可能启动新的法律程序。密齐光告知朱,会持续关注案件动态,若有新情况将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为朱保留应对后续可能纠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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