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合作中,合同的履行与债务的清偿本应遵循诚信原则,但被告B公司却给原告A公司出了个难题。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产品供销合同》后,依约持续供货,然而B公司却长期拖欠近两百万元货款,经多次催告仅支付部分款项。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陷入了被动的处境。
A公司委托吴震律师代理此案。吴震律师从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0多件,在民商事诉讼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接手案件后,吴震律师迅速全面梳理案情、证据及公司工商信息,制定了“主债务+违约金+股东补充赔偿责任”三位一体的诉讼方案。
庭审中,被告B公司对欠款事实基本认可,但主张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求法院调低;两名股东则抗辩认缴期限未到,不应提前承担责任,应先由公司独立承担债务。这使得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尚欠货款金额认定、逾期违约金标准调整、股东未届出资期限是否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上。
吴震律师围绕这些核心焦点展开了有力的庭审攻防。在证据组织方面,他全面整理了供销合同、多份对账单、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当被告对欠款金额有所质疑时,吴震律师当庭展示这些证据,清晰地呈现出交易的全过程和欠款的事实。面对被告关于违约金标准过高的抗辩,吴震律师尊重违约金调整规则,提出了合法合理的计算标准,他详细阐述了按一年期LPR上浮50%计算违约金的依据,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和原告的实际损失,让法官能够清晰地理解其主张的合理性。
在股东出资责任问题上,吴震律师熟练运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的债权人保护规则。他指出,被告B公司未能证明自身具备清偿能力及法人财产独立,股东虽认缴期限未到,但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突破股东认缴期限利益。吴震律师的专业阐述和精准的法律适用,让被告方的代理律师一时语塞,无法有效反驳。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有利于A公司的判决。确认被告B公司尚欠货款近两百万元,依法支持该金额;调整违约金标准为按一年期LPR上浮50%计算;突破股东认缴期限利益,判令被告C、被告D分别在各自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主要部分。
虽然判决结果已经下达,但后续的执行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吴震律师为了避免更坏的结果,在诉讼过程中已经申请了财产保全,对被告的相关财产进行了查封。他告知A公司,若执行不到位,可依据保全裁定向法院申请拍卖被查封的财产,这一安排为A公司保留了最后的受偿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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