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刘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违法所得56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这份判决书背后,是周杨辉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和细致的工作,为当事人成功扭转局面。
周杨辉律师自200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8年,承办过千余件各类诉讼及非诉案件。在刘XX涉嫌诈骗罪一案中,接案时,周杨辉律师初步判断刘XX的行为可能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诈骗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规定,诈骗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仅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且情节严重即可。
在证据收集方面,周杨辉律师遇到诸多难点。案件涉及大量网络聊天记录和技术资料,需要从中梳理出能证明刘XX主观认知程度和具体行为的证据。他仔细审查刘XX与樊XX的聊天记录、工作内容、报酬支付方式等客观事实,发现樊XX并未告知刘XX网站的实际诈骗性质,刘XX仅概括性地知道可能“不合法”,且刘XX仅参与三个网站的美化打包,获利仅5600元,参与时间较短。这些证据有力地证明了刘XX主观上不具备诈骗罪的“明知”。
庭审中,争议焦点在于刘XX的行为应定性为诈骗罪还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以诈骗罪对刘XX提起公诉,认为其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提供帮助。周杨辉律师则依据收集到的证据,提出刘XX主客观方面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更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在这个关键环节,周杨辉律师精准区分“明知”的程度,从行为人的认知程度、参与环节、获利规模、持续时间等维度,有力切割刘XX与上游诈骗犯罪的共犯关系。他通过强调刘XX工作内容的边界性、报酬的微利性,进一步强化辩护理由。最终,法院采纳了周杨辉律师的观点,将罪名从诈骗罪变更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结合刘XX退赃、认罪认罚、无前科等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使刘XX免于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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