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中,上诉人QTT因与被上诉人ZXX、XXX、原审被告XXX的不当得利纠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挖掘机属ZXX所有,用于贵州工地施工,工程款173000元汇入QTT账户,QTT、XXX占有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判令二人共同返还。
QTT最初掌握的证据有限,一审判决仅依据挖掘机所有权就判定工程款归属,而QTT缺乏直接证据证明自己是实际承揽人。王策介入后,进行了多方面的证据补强。他深入调查,发现QTT与XXX曾系夫妻,2019年离婚,且案涉工程款由XXX指示发包方汇入QTT账户。同时,他指出二被上诉人无书面承包合同,也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为实际承揽人。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起到了关键作用。被上诉人辩称案涉工程款系其挖掘机施工所得,QTT占有构成不当得利,应连带返还。王策则回应,仅凭挖掘机所有权不足以认定工程款归属,QTT、XXX实际施工、管理、支出费用,收取工程款不构成不当得利。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撤销了一审判决。原审被告X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上诉人ZXX、XXX施工款173000元及利息,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880元,由原审被告X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760元,由被上诉人ZXX、XXX负担。
王策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时,采取了深入调查、挖掘事实细节的方法论。他没有局限于表面证据,而是通过对当事人关系、资金流向等方面的调查,找到了关键证据,从而在二审中成功逆转局面,为委托人免除了17.3万元的连带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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