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天某公司在诉讼中提出,其遭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中性行为,不应被认定为虚假陈述行为,且原告所主张的投资损失与该行政处罚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答辩给原告王某某带来了明显的程序劣势,如果法院认可被告观点,王某某的诉求将无法得到支持。就在这时,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和胡律师接手了此案。
庭审中,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为:天某公司遭受行政处罚的行为是否属于虚假陈述行为,以及原告投资损失与该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徐晓律师自2006年执业至今,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数千件,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领域经验丰富。他熟练掌握办案全流程要点与核心技巧,形成了独特的办案思路。
针对争议焦点,徐晓律师运用类案检索技巧,列举了多起类似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这些案件中,被告同样以行为属于中性行为进行抗辩,但最终均被法院认定为虚假陈述行为。徐晓律师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规定,天某公司的行为完全符合虚假陈述的构成要件。同时,徐晓律师详细分析了原告王某某的投资情况,指出王某某购买被告公司股票的时间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至揭露日之前,揭露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产生了投资亏损,符合法定损失的因果关系。
被告委托的于律师和刘律师在徐晓律师的有力论证下,显得有些招架不住。刘律师试图反驳,但在徐晓律师清晰的逻辑和充分的证据面前,其反驳显得苍白无力。最终,被告代理人沉默良久,无法再提出有效的抗辩理由。
2024年,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作出判决,被告天某公司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投资损失共计33,907.14元。不过,由于被告是否会按时履行赔偿义务尚不确定,案件仍存在一定的执行风险。徐晓律师表示,若被告不履行判决,他们将为原告申请强制执行,以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这一安排为原告保留了最后的受偿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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