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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辩护,律师力促从轻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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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9 · 1783人看过
经济犯罪辩护专业律师 莫川川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359人 职务:副主任
律所:四川欣锐(广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16202310568608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
咨询电话:17260912021
案例展示:21个
律师优势:;多年专注于刑事辩护与民商事争议解决,团队协同作业,案件集中研判,对于每一例询与委托案件均经过团队整体研判,确定最佳诉讼方案。莫川川律师本人曾任职于大型上市企业,参与企业的运营管理与争议解决,其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能够有效解决委托人的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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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周X某甲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起诉。公诉机关指控其生产未达标化肥并销售。莫川川律师为其辩护,提出自首、情节轻微等观点。法院最终认定其坦白、认罪认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辩护,律师力促从轻判决

在周X某甲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这一认定就成了案件的核心争议点。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百余件的莫川川律师,凭借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这一关键。

莫川川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查阅了全部侦查卷宗。有着多年刑事辩护经验的莫川川深知,自首认定的关键在于被告人是否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在查阅卷宗时,他仔细比对周X某甲的到案情况和讯问笔录。过去处理多起类似案件的莫川川注意到,这类案件中被告人到案后的供述情况是认定自首的重要依据。他发现周X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且在第一次的讯问笔录中就已经如实供述了相关问题,这让他认为周X某甲应当被认定为自首。

在庭审中,莫川川律师与公诉机关展开了激烈的沟通回合。莫川川律师提出周X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且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公诉机关则认为,自首需要犯罪嫌疑人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周X某甲虽主动到案,但前期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不认定自首。莫川川律师结合自己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补充理由,强调周X某甲在第一次讯问时就如实供述,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然而,法院最终认为周X某甲在前期公安机关讯问时未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认定为自首。

除了自首的辩护观点,莫川川律师还提出周X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已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涉化肥以氮肥价格低价销售,合理使用不会造成严重后果,且周X某甲社会危害性较低,系初犯、偶犯,无再犯可能性,可适用缓刑。同时,周X某甲已积极退赃,恳请法庭从轻处理。这些观点体现了莫川川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经验。他凭借多年专注刑事辩护与民商事争议解决的经验,为周X某甲争取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周X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采纳了公诉机关判处周X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的量刑建议。莫川川律师在充分发挥了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经验,为被告人周X某甲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有力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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