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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请求公司解散未获支持,律师精准辩护维护企业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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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9 · 1135人看过
公司解散专业律师 马国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411人 执业8年
律所:山东盛雅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17201810044304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753021399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一般民事诉讼,同时担理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理论功底扎实,专业知识丰富,形成良好的口碑,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尊重与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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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司运营过程中,股东请求公司解散的情况时有发生,但公司是否真的符合解散条件呢?这一法律定性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存续以及股东的权益。山东盛雅律师事务所的马国律师代理的一起公司解散纠纷案件,为我们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实战结论。
股东请求公司解散未获支持,律师精准辩护维护企业存续

黄某(化名)是某建材公司的股东,持股16%。该公司于2012年成立,历经多次股东、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现股东为武某(持股80%)、黄某(持股16%)、蔡某(持股4%)。公司因政策改造拆除旧生产线,获得政府补贴,股东间就经营、补偿款等产生纠纷。武某提出以800000元收购黄某16%股权,黄某不同意。随后,黄某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公司账户700000元。黄某以公司已实际停业、无法经营,股东间丧失人合性,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损为由,向法院提起公司解散诉讼,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并要求一、二审诉讼费由某建材公司负担。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的抗辩理由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公司不符合解散情形,且已提出股权收购解决方案,请求驳回上诉

马国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引用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解散公司

2.分点论证:

争议焦点分析:虽然黄某提交了多份裁判文书、公司决议、工信部门证明、拆除视频等证据,但这些证据仅能表明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不能充分证明公司已达到“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股东会机制失灵”的解散标准。公司因政策改造拆除旧生产线属于正常的经营调整,不能等同于公司无法经营。

其他解决途径的可行性:公司提出的股权收购方案是一种可行的解决途径,股东之间的分歧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解决,并非只能通过解散公司来处理。在未穷尽其他救济途径前,不应轻易解散公司。

公司治理机制未失效:黄某可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说明公司的治理机制并未完全失灵,股东之间仍有沟通和解决问题的渠道。

3.最终法律结论:综合以上分析,公司不符合司法解散条件,不应予以解散。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司法解散的核心是治理结构瘫痪,本案中黄某可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公司治理机制未失效;股东分歧可通过股权转让等途径解决,未穷尽其他救济前不应解散公司。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黄某负担。同时,驳回了黄某的其他诉求。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是,部分股东认为只要公司出现经营问题或者股东之间产生矛盾,就可以请求解散公司。而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公司司法解散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这对用人单位的警示是,在遇到经营问题和股东矛盾时,应积极寻求其他解决途径,避免轻易走向公司解散的道路。对劳动者来说,公司的稳定存续关系到自身的就业和权益,应关注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治理机制。

马国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显著。在证据组织方面,他能够准确分析对方提供的证据,找出其中不能充分证明公司解散条件的关键问题;在法律定性上,依据准确的法律法规,对公司是否符合解散条件进行精准判断;在庭审策略上,通过合理的论证和抗辩,有力地维护了公司的存续,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700000元的账户冻结金额背后,是对公司存续的坚守,马国律师用专业和智慧为企业的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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