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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沈怡君律师的执业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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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9 · 1173人看过
刑事犯罪辩护专业律师 沈怡君律师 已认证
评分:4.9 服务:220人 执业14年
律所:吉林万珏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202201211603545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3500994241
案例展示:1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沈怡君律师,吉林万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2011年执业,擅长刑事辩护、行政医疗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婚姻家庭等各类诉讼业务及非诉业务。现任律师联盟会员、吉林省律师实习指导老师、吉林仲裁委仲裁员、吉林市人民监督员、吉林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益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执业12年,办理了几百件案件,有丰富的经验,理论功底扎实、超强的业务能力。一直勤勉敬业、踏踏实实,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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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沈怡君律师执业14年,擅长刑事、婚姻家庭等多领域纠纷。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理念,为当事人全力争取合法权益。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沈怡君律师的执业坚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在林X、张X诈骗案中,这一理念体现得淋漓尽致。被告人张X和林X为获取高额征地补偿,虚报花卉数量,骗取公证书和评估报告,意图骗取国家补偿款。案件看似证据确凿,定罪似乎板上钉钉。沈怡君律师接手此案后,深入研究案件细节,仔细分析证据链。她主张不宜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抓住了案件定性的根本矛盾。尽管最终辩护意见未被完全采纳,但她凭借深厚的刑法理论功底和对刑事政策边界的敏锐洞察力,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限度的法律保护,让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得到了相对公正的判决。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在某食品加工公司诉某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中,再次展现出强大的力量。原告某食品加工公司在产品宣传牌上使用“CCTV7上视品牌”,被工商分局认定为虚假宣传并作出处罚。原告不服,认为是对客观事实的真实描述。沈怡君律师准确把握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构成要件,成功论证原告行为不仅是对产品本身的虚假陈述,更是通过攀附国家电视台的公信力来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最终,法院采纳了她的观点,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和市场的正常秩序。

在日常的执业生涯中,沈怡君律师始终践行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她不断钻研法律知识,提升业务能力,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无论是面对复杂的刑事案件,还是各类民事纠纷,她都以坚定的信念和扎实的专业素养,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在法律的道路上默默坚守,守护着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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