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背景
当事人甲经营着一家企业,由于业务需求,通过特定途径购买了建工征信类公民个人信息,初始获取总量达XXX余条,经过筛选后留存了48000余条。不过,后续当事人仅少量联系了信息对应主体,既未促成实际业务,也未从中获利,之后还将留存信息删除。2025年2月22日,当事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行为。随后,公诉机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其提起公诉。
二、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一)当事人购买信息的使用用途是否合法
法院查明:当事人在陈述购买信息用途时提到了“挂靠”,而挂靠资格证目前来看仍然是违规违法的。
双方主张:原告(公诉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使用用途涉及违法的“挂靠”,不能认定为合法使用。被告(当事人)主张购买信息系经营需要。
法院认定:法院采信了原告的主张。因为当事人陈述的用途涉及违法的“挂靠”行为,所以使用用途无法认定为合法。既然不能界定为合法使用,就要按照“非法获取5000条以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来判断。而当事人留存的48000余条信息远超该标准,因此构成犯罪。
(二)当事人是否应被适用缓刑
法院查明:当事人具有自首情节,于2025年2月22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同时,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并签字具结;并且当事人未获利,还及时删除了留存信息,有悔罪表现。
双方主张:原告(公诉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提出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被告(当事人)希望能适用缓刑。
法院认定:法院采信了被告的部分主张。法院认为,当事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结合其“未获利、及时删除信息”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量刑原则,所以最终决定对当事人适用缓刑。
三、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当事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鉴于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以及悔罪表现,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
四、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一定要合法合规获取和使用信息,避免触碰法律红线。如果确实需要使用公民个人信息,要确保用途合法,并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一旦涉及到法律问题,要及时主动配合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争取从轻处理。同时,认罪认罚也是一个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
五、结尾
这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件中,当事人虽然构成犯罪,但最终因自首、认罪认罚以及悔罪表现获得了缓刑判决,避免了实刑的处罚。代理这个案子的,是江苏丰典(高淳)律师事务所的赵骄虎律师。执业的这十余年里,他办过近200起同类刑事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案件的关键所在。在前期争取不起诉未获支持的情况下,后期他重点聚焦“自首、认罪认罚、未获利、及时删信息”等有利情节,结合当事人悔罪表现,成功说服法院适用缓刑。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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