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件中,公诉机关在庭审前已掌握了较为充分的证据来指控被告人阎X犯诈骗罪。公诉机关指出,20XX年XX月XX日,阎X通过封泽穹结识刘XX后,在XX月XX日中午将刘XX约至石家庄市XX区恒大御景XX附近的东北小酒馆吃饭喝酒期间,虚构自己有新冠抗原进货渠道,欲与刘XX合伙倒卖新冠抗原获取高额利润,骗取刘XX信任。在XX月XX日至XX月XX日期间,阎X以支付新冠抗原进货款为由,陆续骗取刘XX共计6.3万元,并将骗来的钱用于日常开销和家人看病。这一系列清晰的指控,让被告人阎X在庭审前就处于明显的不利境地。而被告人阎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还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这看似让案件走向了“板上钉钉”的局面。
就在此时,张志来律师接手了此案。张志来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几百件,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上百件,专精于诈骗类经济案件。他没有被表面的不利形势所影响,而是深入研究案件细节。在法庭上,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之一便是被告人阎X是否构成自首。张志来律师凭借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和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运用类案检索的技巧,列举了多起类似案件中关于自首认定的标准和情况。
张志来律师指出,案发后,公安机关到被告人阎X家中传唤时其不在家,经家属电话联系后,阎X回到家中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他详细阐述了自首的法律依据和认定标准,将本案的具体情况与法律规定进行了细致的比对和分析。面对张志来律师严谨的论证,公诉机关的代表一时语塞,在短暂的思考后,虽未完全认同,但也无法有力反驳。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志来律师的意见,认定被告人阎X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20XX年,法院作出判决,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XX区人民法院(20XX)冀0XX刑初663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阎X宣告缓刑部分。被告人阎X原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同时涉案赃款63000元依法追缴,返还被害人刘XX。
不过,案件虽已判决,但仍存在一些后续问题。目前对于涉案赃款的追缴尚未完成,存在一定的执行难度。张志来律师告知当事人,若在追缴过程中遇到困难,可及时与法院沟通,通过合法的程序和途径,确保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这一安排为案件的后续执行保留了有效的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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