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迅速以合同诈骗罪对张某立案侦查,并采取了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案件被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此时,张某的命运悬在了半空,一旦罪名成立,后果不堪设想。
在这关键时刻,李鉴春律师登场了。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拥有法学学士学位。他曾在周口市公安机关法制、预审、刑侦、经侦等部门工作近二十年,担任刑侦队、经侦队领导十余年,参与及领导300余起刑事案件的侦破及预审工作。2009年转行做律师后,在执业的十余年里,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300余件,尤其专精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
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立刻展开了全面而细致的辩护工作。他先是全面阅卷、会见张某,还调取了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把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都梳理得清清楚楚,还原了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
接着,李律师重点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他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都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没有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而且他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也没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像是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同时,李律师系统论证本案实质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上升为刑事犯罪。
最后,李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并附上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构建了“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推动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进行审慎审查。
检察机关经过审查,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可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复查,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从这个案例我们能得到一些启示。在遇到类似的刑民交叉案件时,一定要准确区分民事违约和刑事犯罪。如果不小心陷入刑事纠纷,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让律师在审前阶段就介入,通过专业的辩护工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李鉴春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阻却了刑事追诉,维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他曾在公安机关的工作经历,让他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能洞悉公检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从侦查中捕捉案件辩点。执业多年来,他办理过众多刑事案件,对这类案件的处理轻车熟路。正是这些积累,让他在本案中精准地找到了关键突破口,准确把握了刑民边界,为张某赢得了公正的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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