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张某是广东佛山的个体经营者,手里有电子X零售许可证。可在2022年10月到2024年5月期间,他明知国家禁止售卖水果味电子X,还是从别人那儿进了货,然后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到7万多元,违法获利2万元。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把张某告上了法庭,还建议判他有期徒刑七个月,同时处以罚金,不过可以适用缓刑。张某慌了神,赶紧委托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的杨子兴律师为自己辩护。
二、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一)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
法院查明:案发后,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且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双方主张:原告(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的犯罪事实,但对于自首情节未明确提出异议。被告张某一方,杨子兴律师主张张某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完全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根据法律规定,自首是法定的从轻情节,所以法院采信了律师的意见,认可张某具有自首情节。这是因为法律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如实交代问题,这样既有利于司法机关快速查明案件事实,也体现了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态度。
(二)张某认罪认罚是否应从宽处理
法院查明:张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就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都没有异议。
双方主张:原告认为张某的认罪认罚情况可以作为量刑参考。被告律师强调,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张某应该得到从宽处理。
法院认定:法院觉得,张某积极配合司法程序,自愿认罪认罚,这表明他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了深刻认识,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就是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节约司法资源,所以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决定对张某从宽处理。
(三)张某是否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法院查明:张某没有犯罪前科,这次犯的销售伪劣产品罪是非暴力性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而且在取保候审期间,他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没有任何违规行为。
双方主张:原告建议可以适用缓刑。被告律师进一步阐述,张某具备良好的悔罪态度和守法意识,符合适用缓刑的监管条件,应该适用缓刑。
法院认定:法院综合考虑张某的犯罪情节、性质以及认罪悔罪态度,认为他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虽然他犯了罪,但通过自首、认罪认罚以及在取保候审期间的良好表现,说明他有改过自新的意愿和能力。适用缓刑既可以让他受到法律的制裁,又能给他一个回归社会的机会,所以法院最终决定对张某适用缓刑。
三、整体判决结果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他退缴的2万元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四、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第一,要是不小心犯了事儿,千万别躲,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这是法定的从轻情节。第二,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第三,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尽量把违法所得退缴,该交的罚金提前准备好,用实际行动体现自己的悔罪态度,这样在量刑时会有好处。
五、
这起案子中,张某虽然犯了销售伪劣产品罪,但最终因为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获得了缓刑的判决。这既体现了法律的威严,也展现了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的杨子兴律师。他自2011年开始执业,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等相关案件就有800余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精准地抓住了自首、认罪认罚等关键情节,为张某争取到了从轻处罚。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律师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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