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李XX诉上海XX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中,徐晓律师的专业表现令人瞩目。徐晓律师自2006年起便在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他拥有律师执业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证券从业资格证书,还担任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
原告李XX因信赖被告XX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购入该公司股票。后被告被查实在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原告因此遭受投资损失。徐晓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特别擅长处理过类似问题。李XX遂委托徐晓律师及胡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2,160.79元。
被告XX公司辩称,原告的投资损失与其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因果关系原因力较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系XX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的平行案件,此前已有示范案件生效判决认定被告构成虚假陈述,并确定了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等关键事实。徐晓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他全面梳理原告的交易记录,依法向法院申请依职权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原告完整的交易数据,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某大学金融研究院进行损失核定。
在庭审中,徐晓律师围绕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失计算方法等核心争点发表代理意见。他凭借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成功促使原被告双方对《证券投资者损失核定意见书》中记载的交易记录及核定结果均无异议,为后续判决奠定了扎实的事实基础。
最终,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应适用示范判决确立的标准,认定被告XX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并持有至揭露日所受损失之间存在推定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的部分损失可能受证券市场风险、个股风险等因素影响,已由专业机构在核定中予以合理剔除。徐晓律师的专业代理,使得案件有了令人满意的结果,上海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XX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2,160.79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徐晓律师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领域的实践,再次展现了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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