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淮安XX公司称,2016年7月10日,其与淮安市淮安区如家养老服务中心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将消防喷淋、烟感报警改造工程以包公包料方式承包给原告,承包价格为52800元,工期为2016年7月11日至2016年7月26日。2016年8月7日,工程经如家养老中心负责人验收调试合格且已投入使用。截至起诉之日,如家养老中心已支付15000元,尚欠37800元。如家养老中心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被告郑某,该企业于2015年10月23日成立,2017年2月17日经核准注销。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法律,认为被告应偿还剩余工程款。
被告郑某初始面临诸多困境。从事实方面看,原告有工程承包协议书、工程验收合格证明等,证明工程确实由原告完成且已投入使用,而被告未出庭答辩,似乎默认了这些事实。证据上,被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存在明显的证据缺口。
淮安章凯律师的抗辩策略主要从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切入。对于原告主张的工程款金额,律师会审查工程实际完成情况与合同约定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等影响工程款的因素。在法律适用上,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注销后,投资人要对未清偿债务负责,但律师可能会从债务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等方面寻找突破点。
庭审中,假设原告提交了一份工程验收报告作为关键证据。淮安章凯律师质证时指出,该验收报告虽表明工程合格,但未详细说明验收的具体标准和流程,可能存在不严谨之处。并且,报告上的验收人员身份不明,无法确定其是否有资格进行验收。这使得原告这份关键证据的证明力受到质疑。
最终,法院采纳了原告的观点。判决被告郑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淮安XX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78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45元,由被告郑某负担。
从该案可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全面审查原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找出其中的漏洞;二是仔细研究法律适用,看是否存在对被告有利的法律条款或解释;三是积极收集对被告有利的证据,弥补证据缺口,增强自身的抗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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