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原审被告)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先后于2010年、2013年签订两份协议。被上诉人主张两份协议均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因涉及集体土地违规转让应属无效,要求委托人返还差额款项XX万元及利息。委托人则认为2013年签订的协议书实为前一份合同的终止及补偿协议,合法有效,且被上诉人的诉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部分支持了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委托人遂委托崔易蓬律师代理提起上诉。
崔易蓬律师接手案件后,敏锐地发现一审败诉的核心症结在于法院对2013年协议书性质的定性错误。他深入研读两份协议条款,仔细梳理资金流向,构建起完整的逻辑链条。他主张2013年协议书并非新的土地买卖,而是基于前合同无法履行(无法办证、土地大幅升值)而达成的终止结算协议。协议中约定的XX万元款项性质为“回收土地对价+资金占用利息+预期利益损失”,符合当时市场行情及民间借贷利率惯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在诉讼时效问题上,崔易蓬律师从法理层面进行论证,指出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同时针对返还财产请求权,结合土地已实际返还并由被上诉人长期占有获益的事实,主张其诉求缺乏基础。此外,他虽然在二审未提交新证据,但通过对一审卷宗的深度挖掘,指出一审法院在认定“土地收益”与“资金占用”抵扣上的事实不清,强调被上诉人收回土地后已实际使用多年并获得巨额租金及征收利益,若再获退款将构成不当得利。
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崔易蓬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2010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因违反土地管理法强制性规定确属无效,一审认定正确,予以维持。而2013年的协议书系双方就前合同终止、土地回收及相关债权债务清理达成的独立结算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既然协议书有效,被上诉人依据该协议支付款项后无权要求返还。一审法院认定协议书无效并判决返还XX万元属于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错误,应予纠正。最终判决维持一审关于2010年合同无效及驳回利息诉求的判项,撤销一审关于2013年协议无效及返还XX万元的判项,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负担。
对于普通人而言,在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合同签订时,首先需要明确合同的性质和条款内容,避免因合同性质认定不清而产生纠纷。在遇到纠纷时,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从合同条款、资金流向等多方面进行分析,准确把握法律关系和诉讼时效等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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