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陕西汉中的一起一人公司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中,唐瑞律师作为某钢管租赁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其中。该案件中,原告张X是XX公司唯一股东、法定代表人,被告为某钢管租赁站,第三人是XX公司。张X因法院裁定追加其为XX公司与钢管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而不服,提起诉讼。
唐瑞律师所在的北京市惠诚(西安)律师事务所,自2019年唐瑞开始执业以来,他已累计承办案件逾数百件。其中,在经济纠纷的诉讼与执行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近百件余件,尤其专精于强制执行和合同类纠纷诉讼案件。在这起案件中,唐瑞律师面临着诸多挑战。
XX公司与钢管租赁站的租赁合同纠纷经法院判决后,XX公司未履行支付租赁费及违约金的义务,钢管租赁站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穷尽调查措施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钢管租赁站以XX公司为一人公司、张X未实缴增资且无法证明财产独立为由,申请追加张X为被执行人,法院审查后作出追加裁定。张X收到裁定后,通过邮寄方式向法院提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在庭审过程中,唐瑞律师代表钢管租赁站积极应对。原、被告双方分别提交证据并进行质证,法院对案件事实予以审查认定。唐瑞律师在整个办案过程中,充分运用自己在经济纠纷执行领域的经验,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张X负担。判决理由主要有三点:其一,张X作为一人公司唯一股东,仅提交营业执照、公司账户信息,未完成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举证责任,且有证据证明XX公司通过张X家属、员工账户流转资金,张X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其二,XX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即便张X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依据法律规定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张X需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三,张X主张XX公司对总包单位享有到期债权,但总包单位明确否认欠款,相关和解协议未获总包单位确认,无法律约束力,该主张缺乏有效证据支撑。
唐瑞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的表现,充分体现了他在经济纠纷执行领域的实务能力。他从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一直致力于为当事人高效回款,解决胜诉难兑现问题。他不仅是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调解员,还是惠诚(西安)律所执行团队、合同事务部负责人。在以往的案件中,他也取得了不少成功案例,如代理顾问单位陕西省汉中某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大型国企陕西某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劳务公司“建设工程劳务纠纷”仲裁案以及参与代理上海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纠纷”案等。这些案例都展现了唐瑞律师在经济纠纷领域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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