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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刑事案件判决结果大不同,背后法理几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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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6 · 1796人看过
刑事犯罪辩护专业律师 孔伟律师 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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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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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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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个是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个是涉嫌故意杀人罪,两起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都有从轻情节,可最终判决结果却大不相同。法院究竟是依据什么做出的判决呢?
两起刑事案件判决结果大不同,背后法理几何?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详情

2023年4月至案发,李XX通过网络对外销售S草莓奶昔减肥产品。同年7月,其销售代理人翟XX两次向曲阜的毕XX销售该产品,毕XX服用后身体不适,翟XX告知李XX。但李XX在明知产品有问题的情况下仍继续销售。经检测,该减肥产品中检出西XX明成分。2024年1月4日,李XX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投案。同年7月1日,翟XX与毕XX达成和解协议。

争议焦点一:是否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公诉机关认为,李XX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法院经审理查明,有受案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被害人毕XX的陈述,证人翟XX的证言以及李X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认定李XX的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争议焦点二:是否适用缓刑

辩护人提出李XX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涉案数额小、销售的产品没有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社会危害性轻、庭前积极交纳罚金等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认为,李XX明知食品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而进行销售,主观恶性较大,故不适合判处缓刑,该辩护意见不当,不予采纳。但对于辩护人所提出的其他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最终,法院判处李XX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时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2000元上缴国库。

故意杀人案详情

曲阜的王X因2016年其父亲被伤害一事对同村村民宋XX怀恨在心。2024年11月,王X在该村微信聊天群内扬言报复。2025年5月21日晚,王X携带砍刀到宋XX家欲报复,二人发生争执,王X先徒手殴打宋XX,后拿出长刀多次砍向宋XX,致宋XX身体多处受伤。宋XX跑回家中关闭大门,王X无法继续实施伤害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宋XX多处受伤分别构成轻伤一级轻伤二级。2025年5月22日0时许,王X到派出所投案。

争议焦点一: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公诉机关认为,王X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法院经审理查明,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王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认定王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争议焦点二:是否从轻处罚及适用缓刑

辩护人提出王X系主动归案,具有自首情节;系犯罪未遂;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被告人及其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案发前遵纪守法,对所在村居无不良影响,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法院认为,王X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可以减轻处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调查评估意见,可依法对王X适用缓刑。最终,法院判处王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律建议

从这两起案件可以看出,在刑事案件中,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都可能会对量刑产生影响。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有从轻情节,也不意味着一定会适用缓刑,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做出判决。所以,大家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要触碰法律红线。

专业律师彰显价值

这两起刑事案件最终都有了明确的判决结果,而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孔伟律师发挥了重要作用。孔伟律师毕业于曲阜师范大学,拥有法学本科学历,自2015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800件,其中在刑事案件领域承办了100余件。他还被评为十佳法律援助人员、聘任为行政执法监督员等。在这两起案件中,孔伟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被告人提出了合理的辩护意见。在李XX案中,虽然缓刑建议未被采纳,但其他从轻处罚的意见得到了法院认可;在王X案中,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缓刑判决。正是孔伟律师多年的执业积累,让他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这就是这两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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