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原告冯某面对被告拖欠拍卖尾款,且被告以“案外人孟X实际经办”为由否认合同关系时,她陷入了无助与迷茫。冯某在这场交易中,处于信息劣势,对于复杂的法律关系和交易背后的合作模式并不清晰,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25年,杨福律师接受冯某委托,首次接触案件时,立刻抓住了案件的核心争议——合同相对人的认定。他的维权策略,正是从这一关键问题展开。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杨福律师通过仔细梳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交易流程,发现案涉车辆是通过被告的账户挂拍并拍卖成功,款项也汇入被告的银行账户。杨福律师凭借自己扎实的法律功底,运用表见代理理论,向法庭论证原告有理由相信孟X及相关人员的行为系代表被告的职务行为。杨福律师指出,虽然被告与孟X系合作关系,孟X借用被告的资质和账户在阿里拍卖平台从事车辆拍卖活动,但这并不影响原告基于交易表象对被告的信任。
被告提出“隐名代理”的抗辩,认为原告的合同相对人为孟X,应追加孟X为被告参加诉讼。杨福律师对此早有准备,他主张即使存在隐名代理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作为委托人也有权选择向显名受托人主张权利。杨福律师在庭审中据理力争,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条文,阐述原告选择向被告主张权利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杨福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处理过众多合同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面对类似的合同相对人认定问题时,他总能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在本案中,他的专业判断和决策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杨福律师的代理意见,将案由变更为委托合同纠纷,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拍卖尾款33010元,并支付自2024年XX月XX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按年利率3.35%计算的逾期利息。这一结果不仅为原告挽回了经济损失,也彰显了杨福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出色的庭审表现。
杨福律师始终秉持“愿我心能昭日月,望天下无忧”的执业理念,以专业力捍卫当事人的权益。在本案中,他精准的诉讼策略和扎实的法律功底,成功维护了原告冯某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职业素养和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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