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云南省昆明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5)云xx民初xx号昆明水xxx有限公司与陈XX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汤思骑律师作为原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此案。原告XX公司在2021年期间向被告陈XX销售水泵及配件,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仅通过微信对接供货、对账结算事宜。2022年8月被告支付2万元货款后,剩余货款一直未付,经原告多次对账催款,被告2024年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14370元,却仍拖延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
汤思骑律师所在的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有着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汤思骑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合同纠纷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其中民间借贷案件占比约30%,同时在教育、侵权、交通事故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在这个案件中,汤思骑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积极为原告准备证据。
2025年X月X日,法院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2025年X月XX日公开开庭,原告法定代表人及汤思骑律师到庭,而被告缺席审理。汤思骑律师为原告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对账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建设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这些证据经法院认定真实、来源形式合法,能形成完整证据链,予以采证。被告缺席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权利。
法院结合原告证据及调查取证结果,确认原、被告间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被告系案涉买受人,且2024年被告两次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1437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款仍未支付的事实。汤思骑律师深知证据对于案件的重要性,他精准地固定了这些关键证据,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法院就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货款金额、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相关费用承担等争议点进行评述。汤思骑律师在整个办案过程中,思路清晰,直击案件核心,精准把握了案件的关键节点与法律要点。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公司货款214370元,及该款X月X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计算的利息;驳回原告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36元由被告陈XX负担,一审产生的公告费(以实际发生及费用票据为准)由被告陈XX负担;若未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汤思骑律师用自己的专业能力,切实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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