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黄某参与了一起跨区域、大规模、长期经营的流动开设赌场案。黄某与多名同案人共谋,在多处山头、路段开设赌场,以“四门子”方式组织赌博,持续5个多月、开设390余场,赌资累计高达390万余元,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公诉机关指控黄某出资入股、负责赌场钱款收支统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大量刑风险。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此处为公诉机关)的抗辩理由是黄某出资入股、负责赌场钱款收支统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于主犯,且赌资巨大、情节严重,应按照法律规定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曾敏杰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自首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黄某主动到案,且在侦查及庭审阶段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可减轻处罚。
2.立功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黄某在审理期间主动举报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依法认定立功,可从轻处罚。
3.认罪认罚从宽:《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黄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明确,依法适用从宽制度。
4.积极退赃:黄某主动退出个人全部违法所得8000元,并代为退还赌场赃款42000元,积极退赃、降低社会危害。
综合以上几点,曾敏杰律师认为,虽然黄某系主犯且情节严重,但存在诸多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应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自首、立功、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全部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均予以采纳。最终认定,黄某构成开设赌场罪,系主犯、情节严重,但结合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驳回了公诉机关关于黄某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其他主张。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开设赌场这类刑事案件中,企业(此处指参与违法活动的群体)常见的错误认知是认为只要参与了犯罪活动,就只能接受重刑处罚,而忽视了自身可能存在的从轻减轻情节。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即使是主犯且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只要存在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法定情节,依然可以获得减轻处罚。
这对用人单位(此处可理解为参与违法活动的相关人员)的警示是,不要心存侥幸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一旦陷入犯罪泥潭,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对劳动者(此处可理解为普通公民)的启示是,要遵守法律法规,远离违法犯罪行为。
曾敏杰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体现在多个方面。在证据组织上,他全面梳理卷宗、同案供述、账本记录、到案经过及举报材料,为辩护提供了坚实的证据基础;在法律定性方面,准确引用法律条文,清晰界定黄某的行为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庭审策略上,围绕自首、立功、认罪认罚、退赃等核心情节展开有力辩护,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轻判。
专业的刑事辩护在刑事案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能够在复杂的法律环境中为当事人找到一线生机,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曾敏杰律师用实际行动证明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责任担当,为当事人带来了公正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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