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是一名黄金首饰经营者,因资金周转需要,自20XX年X月起向被告刘X及案外人多次借款。之后,张X认为自己多支付了利息,将刘X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多付利息及资金占用利息。刘X委托了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的黎芳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黎芳律师是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拥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且具备婚姻家庭咨询师证书。她深耕随州本地法律服务10余年,累计办结案件300+,胜诉率超95%。在处理各类法律纠纷方面经验丰富,尤其擅长婚姻家事、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等9大核心领域。在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中,黎芳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她从多个方面为被告进行抗辩。首先,从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抗辩,根据《民法典》第122条,指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双方转账基于借款合同,具有法律根据,不满足“无法律根据”要件,从根本上否定了不当得利的成立。
其次,进行原告未受损失的事实抗辩。黎芳律师全面梳理双方转账记录,发现原告向被告及按被告指示的案外人还款共计441000元,而原告获得的借款本金为540000元,原告实际还款金额低于借款本金,并未受到损失,反而尚欠被告款项,逆转了原告诉讼逻辑。再者,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原告主张向案外人张X某转账及交付金链子系按被告指示还款,但微信聊天记录中并无被告指示转款的内容,也无金链子实际交付的证据。黎芳律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及司法解释第90条,成功将举证责任归于原告。最后,补充诉讼时效抗辩。即使原告的主张成立,其起诉时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被告方的抗辩意见,认定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向案外人的转款及交付金链子系受被告指示,且原告实际还款金额低于借款本金,未受到损失,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原告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1618元及保全费1254元,合计2872元,为被告避免了至少146800元的返还风险及额外利息损失。这起案件充分体现了黎芳律师在民间借贷相关不当得利纠纷领域的专业优势和精准的办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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