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XX、被告冉某某与第三人邵某某从2019年起就开始合伙,一起经营烘干厂和农作物的种植、购销、仓储业务,不过他们没签书面合伙协议。2022年12月20日,三人在《站台余货明细表》上签字,确认“余货总共2685吨,现挂账冉某某名下”。到了2025年1月,原告薛XX把被告冉某某告上了法院,说这2685吨玉米是合伙财产,被告卖了货却没给他分钱,要求被告支付他应得的合伙所得,还得付相应利息。原告觉得案涉2685吨玉米出货价是2600元/吨,按他的算法,自己应得净额不少钱,他觉得被告侵害了他的合伙权益。
这案子到了丁婷律师手里,她迅速理清了争议焦点。首先,原告主张的这2685吨货物到底是不是合伙财产?其次,在合伙还没清算的情况下,原告能不能直接要求分割这批货物对应的款项?最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没有滥用诉权的嫌疑?
丁婷律师针对这些问题,制定了有效的抗辩策略。她指出,原告没完成举证责任,他就只拿出了《站台余货明细表》,这表只写了货物“挂账冉某某名下”,既没说款项性质,也没说分配方式和出货价,根本没法证明被告有支付义务。而且从另案询问笔录能看出,这个“挂账”其实是合伙内部的对账方式,这批货物实际上是给被告的分红,不是待分配的合伙财产。
同时,丁婷律师发现原告存在滥用诉权的情况。原告之前当某农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时候,以公司名义就《站台余货明细表》里的部分货物(1987吨)起诉过案外公司,说那些货物归公司所有,结果败诉了。现在又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把包含这1987吨货物在内的2685吨货物说成是合伙财产要求分配,前后说法矛盾。
另外,合伙一直没清算,原告主张分割财产根本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另案生效判决查明的事实,三个合伙人在合伙经营期间有大量收支往来,到现在都没进行合伙清算,也没通过诉讼解决合伙合同纠纷。合伙财产分割得先清算,不清算根本没法确定合伙有没有利润、利润多少以及分配比例,原告直接要求分割,违反了合伙财产“整体清算、统一分配”的规则。而且,被告处置货物是经过合伙人同意的,不存在侵害合伙权益的行为。
最终,法院采纳了丁婷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也由原告自己承担。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第一,合伙经营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以后产生纠纷。第二,合伙财产分割必须以清算为前提,在没清算的情况下别轻易主张分割财产。
在这个案子里,丁婷律师凭借丰富的法律经验和专业的办案能力,精准定位争议核心,深挖证据关联,精准适用法律规定,成功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避免了被告承担不当付款责任,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在复杂的合伙纠纷案件中,丁婷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素养和职业能力,不愧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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