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在2022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间,张某明知国家禁止售卖水果味电子X,仍从他人处购入并对外销售,销售数额达7万余元,违法获利2万元。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建议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张某在案发后内心极度焦虑,对刑事诉讼流程及法律后果均不了解。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委托了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的杨子兴律师担任本案一审辩护人。
杨子兴律师接受委托后,马上展开了全面的案件梳理工作。他多次会见当事人张某,详细了解案件发生的全过程、张某的投案经过及认罪态度。同时,他还仔细查阅了公诉机关移送的全部案卷材料,对本案的证据、事实及法律适用进行了深入分析和研判。
针对本案案情,杨律师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确定了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为核心的辩护思路。在法庭审理中,他提出了多项针对性的从轻处罚辩护意见:
一是张某具有自首法定从轻情节。案发后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二是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依法可从宽处理;
三是张某无犯罪前科,本次涉嫌的销售伪劣产品罪系非暴力性犯罪,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较低;
四是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无任何违规行为,体现出良好的悔罪态度和守法意识,符合适用缓刑的监管条件。
同时,杨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引导张某开展退赃退赔工作,协助其将全部违法获利2万元退缴至公安机关,并督促张某提前预缴罚金,以实际行动体现认罪悔罪的诚意,为后续缓刑适用奠定坚实基础。
最终,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予以确认,同时全部采纳了杨子兴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但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等多项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及认罪悔罪态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且张某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2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普通人在遇到类似法律问题时,要记住两点:一是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争取自首情节;二是要积极退赃退赔,展现悔罪态度。
本案中,杨子兴律师的专业辩护起到了关键作用。他自2011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等相关案件就有800余件。他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有着深厚的法学功底。在办理此案时,他精准定位辩护核心,积极推动当事人悔罪表现,专业把控庭审环节。正是多年的执业积累,让他能找准案件的关键突破口,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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