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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盗窃财物,律师构建证据链助酒店获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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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5 · 1743人看过
刑事犯罪辩护专业律师 张书雯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高级合伙人
律所: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201202011248250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8902108707
案例展示:17个
律师优势: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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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5年,未成年人孙X在原告酒店盗窃物品,价值44850元。因孙X未达刑责年龄,公安不予立案并作出行政处罚。酒店委托张书雯律师维权,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二被告未到庭。法院依证据判决被告赔偿损失,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由被告负担。
未成年人盗窃财物,律师构建证据链助酒店获全额赔偿

当天津某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酒店408号房间内电脑主机显卡、内存条和CPU被盗时,面对的是混乱的现场和不知所踪的嫌疑人。虽及时报警,但在得知被盗人孙X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时,酒店方陷入了无助与迷茫,不知道该如何挽回这高达44,850元的财产损失。就在此时,张书雯律师接受酒店公司的委托,开始介入这起复杂的案件。张书雯律师首次接触案件时,便敏锐地意识到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清晰地构建起侵权事实、损失金额与监护人责任之间的证据链条,因为这是让酒店获得赔偿的核心所在。

张书雯律师接手案件后,系统地整理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公文书证。她深知,这些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在构建证据链的过程中至关重要。其中,《不予立案通知书》明确了孙X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这并不影响其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行政处罚决定书》清晰地记载了孙X的盗窃行为,证明了侵权事实的发生;《价格认定结论书》则准确地确定了被盗物品的价值,即酒店的财产损失金额。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张书雯律师展现出了其丰富的执业经验与专业素养。当遇到部分人对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承担存在疑惑时,张书雯律师根据自己多年承办此类案件的经验,坚定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孙X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他人损害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在诉讼策略上,张书雯律师也曾考虑过与被告方进行庭外协商解决,但鉴于二被告经法院依法公告传唤都未到庭参加诉讼,这种逃避的态度让协商变得困难重重。而选择诉讼途径,虽然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但可以借助法律的强制力,最大程度地保障酒店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孙X盗窃原告酒店财物,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院确认了公安机关委托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所认定的损失金额44,850元,并判决被告孙X某(孙X之父)赔偿原告财产损失44,850元,赔偿费用首先从孙X个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孙X某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亦由被告负担。

这起案件体现了张书雯律师在处理未成年人侵权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她准确把握《民法典》关于监护人责任的特殊规定,有效利用行政机关已作出的认定结论,在被告未到庭的情况下仍能推动案件顺利完成诉讼程序,成功为酒店挽回了损失,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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