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个工程承包人,他和某公司河南分公司签订了《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从2021年3月到11月,他以工地需要为由,向公司租赁了脚手架设备。然而,他却把这批设备用到了其他工地,或者归还了此前所欠其他公司的设备,并没有用在约定的工程上。后来张某因故离开工地,走的时候既没清点场地设备,也没告知部分设备已被挪作他用。公司这下可急了,觉得张某这就是诈骗,于是报了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把案子移送到了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张某面临着巨大的困境,一旦合同诈骗罪成立,那他可就麻烦大了。很多人可能觉得,张某没把设备用在约定工程,还不告知公司,这不就是诈骗吗?其实不然,这里面存在很多容易被忽略的细节。如果不仔细分析,很容易就认定张某有罪。
在这紧要关头,张某找到了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的李鉴春律师。李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已经十六年了,有着十余年刑侦预审和两年大学法学特聘讲师的工作经历,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十分丰富。他介入案件后,开始全面阅卷、会见张某,还调取了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这一查,还真让他发现了关键问题。
李律师抓住的关键一步,就是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他指出,张某虽然没把部分设备用在约定工地,但他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都用在了工程施工或者债务周转上,并没有隐匿、挥霍或者用于非法活动。而且他撤离时虽然没清点告知,但也没有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的诈骗行为,更像是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李律师系统论证了本案实质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属于民事范畴,应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而不应上升为刑事犯罪。之后,李律师迅速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还附上了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构建了“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公司不服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还是维持了不起诉决定。这个案子告诉我们,遇到法律问题,不能只看表面,要深入分析其中的法律关系。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第一,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一定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出现纠纷。第二,如果发生纠纷,要及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三,遇到法律问题,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在这个案子里,李鉴春律师凭借自己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知识,从侦查中捕捉到了案件的辩点,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明确刑民边界,成功为张某辩护,避免了他被错误定罪。李律师在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执业多年,为众多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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