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故意伤害案件的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谅解书往往是被告人争取从轻量刑乃至缓刑的关键因素,这也成为了司法程序里一个重要的考量点。在李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中,被害人便利用这一规则,在自身仅受轻伤二级的情况下“漫天要价”,给案件的走向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2019年开始执业的李朝永律师,凭借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证明诚意”这一关键机会,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缓刑的结果。
李朝永律师接案后,深知谅解书在这类案件中的重要性。有着多年刑事辩护经验的他,迅速与被告人一起积极与被害人沟通,希望在被告人积极赔偿后能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和解。然而,被害人却提出了高达二十万元的赔偿要求,远远超出了合理范围。
20XX年X月X日,李朝永律师将谅解和解沟通的全过程整理成详细的材料,提交给了公诉机关,并提出辩护意见,认为虽然被告人未能与被害人达成谅解,但被告人积极沟通赔偿的行为充分体现了其悔罪表现。公诉机关初步答复称,谅解书是从轻量刑的重要参考,没有谅解书难以从轻处罚。李朝永律师随即补充理由,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现的相关规定,指出被告人积极主动与被害人沟通赔偿,虽因被害人不合理要求未能达成和解,但这一过程足以证明被告人具有悔罪诚意。同时,还列举了类似案例,如某地曾有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同样因被害人不合理要求未达成谅解,但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后从轻量刑。
经过一番沟通,最终公诉机关采纳了李朝永律师的意见,提出了从轻减轻量刑的建议。该量刑意见也得到了人民法院的采纳,最终判处被告人缓刑。李朝永律师在这起案件中,打破了“无谅解即无缓刑”的困局,为故意伤害案的办理提供了有效参考。他用实际行动证明,在刑事辩护中,当被害人提出不合理要求时,辩护人应将重点从“促成和解”转向“证明诚意”,通过全过程留痕,将被告人的积极态度固定为证据,即便最终未能达成谅解,司法机关仍可据此认定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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