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11月23日,被告人王XX接受“xx”的雇请,从湖南株洲驾驶其桂P9xxxx轿车到百色市德保县,运送欲偷越国境的人员黄Xx、田XX两人到天等县XX的xx旅店住宿并等待安排偷越国境。11月24日,王XX根据“xx”安排,联系被告人王XX,并让王XX去南宁市接欲偷越国境的人员。王XX和王XX一起驾驶一辆商务车去接被告人李XX和偷渡人员杨xx、丘xx、李X、陈X、黎X、吴XX等6人到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XX与王XX汇合。之后,王XX驾驶车辆运送陈X、黎X、吴XX3人,王XX和王XX驾驶车辆运送李XX、杨xx、丘xx、李X4人分别到天等县城并等待安排偷越国境。11月24日下午,王XX、王XX和黄Xx、田XX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11月25日凌晨,李XX和杨xx、丘xx、李X、陈X、黎X、吴XX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
核心争议点一:罪名认定
法院查明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如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人黄Xx、陈X等多人的证言;被告人王XX、王XX、李XX的供述和辩解;指认手机信息照片、微信账号照片等证据。这些证据表明王XX、王XX违反国家出入国境管理法规,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李XX违反出入国境管理法规,非法偷越国境。
双方各自主张:公诉机关认为王XX、王XX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李XX构成偷越国境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罪名基本无异议,但辩护人提出王XX属从犯的辩护意见。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认为王XX联系王XX结伙实施运送他人偷越国境行为,并收取运费,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王XX配合王XX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在主犯中作用较轻,量刑时酌情从轻考虑。所以,法院认定王XX、王XX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李XX构成偷越国境罪,不采纳王XX属从犯的辩护意见。
核心争议点二:犯罪形态及量刑情节
法院查明的事实:王XX、王XX在运送他人偷越国境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李XX在偷越国境途中被查获,属犯罪未遂。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此外,李XX于20xx年10月18日因非法出境被靖西市公安局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双方各自主张:公诉机关认为三人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且三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并给出了相应的量刑建议。辩护人提出王XX属犯罪未遂、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认为王XX、王XX、李XX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合理意见予以采信,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XX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王XX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李XX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时,继续追缴被告人王XX违法所得人民币9500元,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相关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的王XX犯罪时使用的车牌号为桂P9xxxx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上缴国库。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千万别参与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或者自己偷越国境这种违法事儿,这是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身边有人有这种想法,一定要及时劝阻。要是不小心卷入这类案件,第一时间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争取从轻处罚。
这起案件中,王XX、王XX因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李XX因偷越国境,都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法院根据他们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做出了公正的判决。在这起案件中,陈俊全律师发挥了重要作用。他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法学本科的学历让他有着扎实的法律功底。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刑事领域相关案件800余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处理这起复杂的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件时,能够精准把握案件的关键,为当事人进行有效辩护。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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