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某公司河南分公司和张某签订了《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让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从2021年3月到11月,张某以工地需要为由,从该公司租赁脚手架设备。可他却把这批设备用到了其他工地,或者拿去归还之前欠其他公司的设备,没用到约定的工程上。到案发时,没用于约定工程的设备价值大概200多万。后来张某离开工地,走的时候既没清点场地设备,也没说部分设备已经用到别处了。公司气坏了,直接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还对张某采取了强制措施,侦查结束后就移交给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双方诉求及理由
原告公司认为,张某和他们签了合同,却把租赁的设备用到别的地方,撤离时也不说明情况,这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张某这边呢,他觉得自己一直都在搞工程经营,设备也都用在工程施工或者债务周转上了,不是故意要非法占有这些设备,这只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些问题。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辩护人介入后,做了大量工作。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还调取了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发现张某虽然没把部分设备用在约定工地,但他一直有实际的工程经营活动,设备都用在了工程施工或者债务周转方面,没有隐匿、挥霍或者用于非法活动。而且他撤离时虽然没清点和告知,但也没有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的诈骗行为。这些关键证据和细节,成了案件的转折点。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合同诈骗罪得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个主观要件。张某一直从事工程经营,设备用途合理,没有非法占有的表现。他撤离时没清点告知,更像是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而不是诈骗行为。所以,张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这起案件实际上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关于设备使用的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该上升到刑事犯罪层面。
最终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决定对张某不起诉。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这个案子由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的李鉴春律师代理。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法学学士。他从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十余年。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300余件,尤其擅长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他还曾是周口市公安机关法制、预审、刑侦、经侦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担任过刑侦队、经侦队领导十余年,参与及领导300余起刑事案件的侦破及预审工作。他还是周口师范学院经济管理系经济法学特聘讲师、河南法治建设法学专家智库专家、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子能看出,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都要注意规范操作。对于提供设备或者服务的一方,要对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及时了解设备的去向。对于使用设备或者接受服务的一方,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不能随意变更用途。如果在合同履行中出现问题,要及时沟通协商,避免矛盾升级。要是遇到类似纠纷,先考虑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不要轻易上升到刑事层面。
李鉴春律师在这起涉案金额高达200多万的合同诈骗案中,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成功为张某洗清了罪名。他从侦查中捕捉到关键辩点,通过系统全面的辩护工作,让检察机关认识到案件的本质是民事纠纷。他不仅还原了事实真相,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众多复杂的刑事案件中,李鉴春律师总是能精准把握案件的核心,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辩护。他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为他赢得了众多当事人的信任和赞誉,也为刑事辩护领域树立了良好的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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